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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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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风波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孙智
 

  近期,国家商标局在第1320期公告上刊登了四件“国酒茅台”商标公告,引起了商标界以及白酒行业的轩然大波。对于商标界来说,这一行为对于一向以严格审查而闻名的商标局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对于《商标审查标准》是一次重大挑战,商标界众说纷纭,各持己见;而对于白酒行业来说,“国酒茅台”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则意味着茅台将“转正”成为国酒。而这对多数中国白酒企业来说,意味着自己该享有的权利瞬间被剥夺。业内认为,茅台如此钟情“国酒”,意在强化其行业老大地位,同时提高国酒门槛。

  其实,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国酒茅台”的申请历程,不难发现其从申请到本次核准,过程是十分曲折的。资料显示,2001年到2010年,贵州茅台先后9次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其中5次被驳回。而2007年那次更是历经驳回复审,依旧没有获得评审委员会的认可而以失败告终。而此次的申请日期是2010年6月9日,也就是说,贵州茅台这次从申请到通过初审,经历了两年。这个时间对于目前以审限作为第一重任的商标局来说是不正常的,比一般无争议的商标申请审限延长了近一倍,可见,商标局对于这次核准“国酒茅台”商标是承受了不少压力,经历了很多波折的。

  其实,早在2010年,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对于“国”字商标出台过内部文件,对于首字为“国”字的商标的审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原文如下: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商标局对于此类“国”字头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是“慎之又慎”,因此,商标业内有个不成文的规定——“见国就驳”,近两年来,也未见有哪家企业或哪件商标能够打破这项严格的审查标准。也难怪此次“国酒茅台”初审公告后,各界人士会有如此大的反应。笔者了解到,截止到9月底,共有10家企业对“国酒茅台”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历史上可能还没有哪件商标能如此引起公愤,成为众矢之的。

  但凡对于白酒行业有一点了解的都知道,目前使用国字号开头的酒品牌有很多,例如,西凤酒的国典凤香、汾酒有国藏汾酒、泸州老窖有国窖1573等。而针对“国酒”的争夺,在业内也一直没有间断过。因此,有专家指出,茅台乐此不疲的申请注册国字号商标的目的就是是清理白酒业内的国字号产品,意在提高国酒门槛。 白酒营销专家肖竹青表示,如果茅台被准注册国酒,那么西凤酒的国典凤香、汾酒的国藏汾酒、泸州老窖的国窖1573都不能用了,因为国家商标局不允许企业使用近似商标。

  但是,笔者却不这么认为。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不但合情、合理,合法,也不会混淆市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更不会阻碍其他企业正常使用已经获得的“国”字商标,行使正当权利。

  一、“国酒茅台”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法关于商标显著性特征有明确的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是商标具有第二含义的情形,即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此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提供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国酒茅台”一案中,“国酒茅台”商标的主要部分在“国酒茅台”商标的整体而非仅仅局限于“国酒”,“国酒”在这一商标整体中只起到修饰、限定作用,是为了突出“茅台”这一商标而存在。众所周知,消费者在消费酒类尤其是中国的白酒的时候,往往取决于如下几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商、酒品香型、酿造工艺、主要原料、品牌影响力、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等。所以,相关公众在消费白酒的时候是冲着“国酒茅台”而非“国酒”,且酒类产品在标签上明确列明了生产者、生产地等基本信息,相关公众不可能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甚至误购,故笔者认为“国酒茅台”商标所体现的主要部分在“国酒茅台”商标的整体,相关公众足以将此商标所示商品区别于他人提供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申请人只单独申请“国酒”这一两字商标,我想,商标局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核准初审公告的。

  二、“国酒茅台”商标无夸大宣传之意亦无不良影响。

  从历史上来看,“茅台”两字一直是与“国酒”这个称谓紧密联系的。茅台酒独产于中国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是与苏格兰威士忌、法国科涅克白兰地齐名的三大蒸馏酒之一。1915年至今,茅台酒共获得15次国际金奖,连续五次蝉联中国国家名酒称号。建国以来,无数次重大政治活动,茅台酒都被当作国礼,赠送给外国领导人。2010年11月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主办了第二届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排行榜,茅台以531.46亿元,超过五粮液名列第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49年10月,开国大典前夜,茅台酒就进了中南海怀仁堂,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们以此互为敬贺。据中新社报道:开国大典当晚的开国第一宴在北京饭店举办,从厨师选择到菜单酒品都经周恩来总理亲自审定,主酒即为茅台。具有殊荣见证如此伟大的时刻,只有茅台一家,因此,称呼茅台酒为“国酒”又何来夸大宣传之说呢?

  另外,涉及到“不良影响”一说,也有失偏颇。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历史可以证明茅台酒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做出的积极贡献。消费者在消费茅台酒时,首先考虑的必定是该酒的优良品质、独特的白酒文化、悠久的历史以及享誉全球的知名度,而不单单是冲着“国酒”这一空洞的字眼而去非理性消费的。

  再者,“国酒茅台”商标并不是商标局核准的唯一“国”字头商标。早在 1997年,商标局即核准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33类上申请注册的“国窖”商标,在此后的十年间,又相继核准了“国窖1573”、“国窖1573 一品国香”等系列商标。而如今,泸州老窖的“国窖1573”已经成为老窖的高端系列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鲜明的印象。那么,既然“国窖”就可以在市场中占有重要一席,享誉全球,在中国酒文化中不可替代的“国酒茅台”为什么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呢?

  综上,笔者认为商标局核准“国酒茅台”商标这一行政行为并无不妥,反而体现了商标局灵活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查尺度。“国酒茅台”

  商标具备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具备一切商标属性,应该获得法律以及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