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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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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界定申请文件中的“清楚”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云枝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日常工作时,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不符合上述法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代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尽量避免由于用词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下面通过多个例子说明可能造成不清楚的几种情况:

  首先,最常见的不清楚的表述“所述端盖与所述套筒或所述主轴回转连接”,这种表述方式为典型的“A与B或C”,显然,三者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不明白到底是端盖与套筒回转连接,还是端盖与主轴回转连接,还是三者均回转连接。对于这句话,较善意的理解是“端盖与套筒连接,或者端盖与主轴连接”,那么,基于这种善意的理解,应当将上述不清楚的表述更正为“所述端盖与所述套筒回转连接,或者所述端盖与所述主轴回转连接”,或者将其更正为“所述端盖与所述套筒、所述主轴二者中的一者回转连接”。

  另一种常见的不清楚的描述:“所述磁性材料、所述电磁铁分别设于所述按键上、所述键盘架上”,即“A、B分别设于C、D上”,这使读者不明白四个部件的连接关系,到底是磁性材料设于按键、电磁铁设于键盘架,还是磁性材料设于键盘架、电磁铁设于按键上,容易引起保护范围的不清楚。对上述描述较为善意的理解是,磁性材料设于按键、键盘架上中的一个,电磁铁设于按键、键盘架中的另一个,即电磁铁与按键、键盘架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么,根据该善意理解,应当将上述描述更改为“所述磁性材料和所述电磁铁二者中的一者设于所述按键上、二者中的另一者设于所述键盘架上”,或者将其更正为“所述磁性材料设于所述按键、键盘架中的一者,所述电磁铁设于所述按键、键盘架中的另一者”。这样,既表达了上述较宽的保护范围,同时又表述清楚。

  除了上述纯粹文字造成的表示不清楚的情况之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理解某些文字上可能不清楚的情况。

  例如,技术方案为“一种控制装置,该装置收到启动信号时,先判断当前状态是否为双轮振动。。。,收到停止信号时,也先判断当前状态是否为双轮振动。。。”其中省略部分完全相同。

  针对上述技术方案,代理人在撰写时,出于“简要”的表达方式,多数会这样撰写:“一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收到启动信号和停止信号时,先判断当前状态是否为双轮振动。。。”上述表述中,显然代理人希望通过“收到启动信号和停止信号”来表达该装置无论在启动时还是停止时都先判断。。。,但是由于“启动信号”和“停止信号”本身是互为排斥的,控制装置不可能同时收到两个信号,因此上述表述是不清楚的、矛盾的。

  此时,建议代理人将其更正为“一种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收到启动信号或停止信号时,先判断当前状态是否为双轮振动。。。”这种表述中,虽然从字面上理解,“收到启动信号或停止信号”只是表达了控制装置在启动或停止中的一者情况进行上述动作,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去思考,由于上述“启动信号或停止信号”两者互相排斥、本身就不可能同时存在,则“收到启动信号或停止信号”正好表述了控制装置在启动时、停止时都进行上述动作,即正确表达了上述技术方案。

  总结而言,通过上述简单的举例说明可能造成不清楚的几种情况,希望代理人能够在撰写过程中尽量通过精准的语言表达清楚的范围,避免在审查员审查过程中因为范围不清楚而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