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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发明专利的期限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丁莉丽
 

  一、专利期限

  在韩国,保护发明专利的法律起源可追溯到1908年,在朝鲜时代的后期,韩国首次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了专利制度。1961年的发明专利法,作为现代韩国发明专利法的前身,已经过多次修改,包括1990年的全面修改。韩国发明专利法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发明专利期限调整和发明专利医药品审批链接。

  1、现行规定:

  根据韩国现行的发明专利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从专利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至专利申请日起20年终止。(“The term of a patent right commences upon registration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patent right under Article 87(1) and ends twenty years after the filing date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对于PCT申请,专利期限为自PCT申请的申请日起20年。

  2、历史变化:

  对于专利期限,韩国专利法有过两次修改,分别是在1990年1月13日和1995年12月29日,并且在韩国专利法改法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条款。

  1)1990年1月13日以前:

  如果专利被公开,专利期限为自公开之日起15年;如果专利未被公开,则专利期限为自注册日起15年。但是,无论何种情形,专利期限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20年。

  2)1995年12月29日以后:

  根据1995年12月29日的改法,专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3)过渡条款

  根据1995年12月29日的改法中的过渡条款,对跨越1995年12月29日前后(简称“过渡专利/申请”)的专利或申请,包括:i)1995年12月29日之前申请但在1995年12月29日当天或之后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ii)1995年12月29日之前申请并授权,1995年12月29日之后(不含当天)依然在存续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可以选择根据旧法计算的专利期限或者根据新法计算的专利期限中期限较长的一个。

  二、专利期限延长

  尽管如此,根据韩国发明专利法第89条的规定,当由于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授权后无法实施专利时,可以请求专利保护期限延长(Patent Term Extension)。

  1、法规要求引起的专利期限延长

  根据韩国发明专利法施行令第7条,为使一件专利由资格获得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必须符合以下两类之一:

  (1)根据药事法第31条第2款、第31条第3款或第42条第1款规定,与需要法规许可的医药产品有关的发明;

  (2)根据农药管理法第8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或第17条第1款规定,与要求注册的农业化学成分或原料有关的发明。

  根据特许厅关于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的规定(公告号2009-18;2009年8月24日),对一件专利,专利保护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在存在多件专利设计法规许可或注册的情况,每件专利的保护期限可以单独延长。在存在一件专利涉及多个许可/注册的情况下,仅允许根据首次许可/注册延长一次。

  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的时间是由药事法或农药管理法的法定要求造成的实际未实施时间,其最大限度为五年。由特许厅的有关规定提供计算延长期限的具体方法。特许厅的该规定已经多次修改,根据法规许可申请日和专利申请日,提交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请求的时间存在一定差异。

  对于在1990年9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专利,根据目前韩国发明专利法的规定,必须在有关法规许可或注册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特许厅提交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申请。但是,如果距离专利期限届满少于六个月,那么不能提交申请。然而,根据1987年的韩国发明专利法,对于在1987年7月1日到1990年8月31日之间提交的专利,必须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前三年内提交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申请。

  此外,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申请必须由专利权人提出,否则申请将被驳回。如果该专利权人是由多人共同共有,那么必须由所有共有人提交申请。

  一旦提出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申请(同时指出期限延长的权利要求和延长期以及期限延长的理由),经过特许厅审查员的审查,如果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申请不被允许,那么发出最初驳回理由通知。对特许厅审查员的最初驳回理由通知作出答复时,申请人可以提交答辩和/或修改申请(如果审查员拒绝较长延长期,那么缩短延长期)。如果审查员根据韩国发明专利法第91条第1项的各号没有找到任何驳回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申请的理由,那么审查员必须作出准予延长的决定。

  2、无正当理由延迟引起的专利期限延长

  根据最新修改的韩国发明专利法,可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以补偿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因特许厅造成的无正当理由延迟。韩国发明专利法第92条第2款第1项规定,如果自专利申请日起4年后或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年后(以较晚者为准)完成专利登记,那么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延长相当于该延迟的时间段。如果延长的原因在于申请人,例如申请人对特许厅作出的驳回理由通知、命令或其他要求的答复延迟,那么这段延迟不能包括在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的时间段中。

  应该注意的是,特许厅不会自动允许上述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而是仅按照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的请求给予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因此,建议申请人检查自己的专利是否满足无正当理由延迟引起的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以及应该注意不要错过三个月的请求期限。

  主要资料来源:《韩国知识产权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