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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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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与多国PPH试点合作情况
 

  中丹、中芬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14年1月1日起延长。

  根据中丹两局的共同决定,中丹PPH试点将自2014年1月1日起延长两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国家专利与注册委员会关于延长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意向性声明》,中芬PPH试点将自2014年1月1日无限期延长。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3年1月1日启动与丹麦专利商标局和芬兰国家专利与注册委员会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两项PPH试点均为期一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葡萄牙工业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中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和中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中葡PPH试点为期2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西PPH试点为期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中葡PPH试点启动之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中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S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葡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葡萄牙工业产权局(INPI)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INPI提出PPH请求。

  中西PPH试点启动之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在中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SIPO提出PPH请求;按照《在西中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试点下向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T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SPTO提出PPH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