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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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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误填分案申请号的处理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薛晨光
 

  除专利申请文本外,一份申请文件还包括必要的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文书材料。众所周知,申请文件处理过程出错分两种情况:一是明确存在更正机会,例如,申请人或发明人填写错误,申请文本中的明显笔误,可通过补正的方式进行更正;另一是更正后无法避免损失,例如,附图漏交(补交附图改变申请日),技术方案表述错误等,导致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果原始提交的请求中误填分案申请号及申请日,属于上述哪种类型的错误?或者说,可否通过补正的方式进行更正?

  案例:

  2013年10月15日提交一份发明专利申请A,收到受理通知后申请人注意到该案被作为一份分案申请受理。经核实,所提交的请求书中分案申请一栏误填有专利申请B的申请日、申请号,并于2013年10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进行笔误说明,同时针对该笔误进行了请求书的主动补正。该案于2013年12月5日收到初步审查部门下发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和审查业务专用函两份官文。其中,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中明确指出,该分案申请A的提交日不符合分案申请提交时间的要求。其中,审查业务专用函中指出,已到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该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不能转为一般申请,故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审查员不能接受。

  笔者认为,该笔误的更正应当被接受,并转为独立的一般申请作后续审查。观点如下:

  第一,初步审查程序中的具体内容审理顺序需要调整。

  申请人针对该笔误进行了及时更正,进入初步审查程序后,审查部门应首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更正分案申请信息的主动补正及意见陈述书,而非先核实分案申请的时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后再考虑申请人的主动补正。

  第二,综合相关信息确定误填分案申请内容属于客观事实。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对于分案申请的核实的第(4)部分规定:“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对于分案申请的核实的第(5)部分规定:“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显然,除分案申请的提出时间、母案的申请号及申请日外,初步审查程序中分案申请的核实还需要进行申请人、发明人等各项信息的审查。经核实,专利申请A的发明人与专利申请B的发明人完全不同,由此可确定专利申请A的请求书中分案申请信息属于误填为客观事实,应当给予更正机会。

  第三,兼顾审查合法性及合理性。

  从专利保护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及允许申请人改正错误的角度考虑,无论是初审阶段还是实审阶段,在母案不存在或申请人误填母案申请号的分案申请,应给予申请人将其变更为独立的一般申请的机会,而不应当直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以使得申请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错误的提出分案均得以妥善解决。显然,这是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除前述合理性外,案件审理过程需要兼顾合法性。尽管审查指南未明确规定请求书中的第12栏分案申请栏是否可以做著录项目变更,但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请求书中的分案申请相关内容可以做变更。

  第四,根据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的审查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2.1节对于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部分规定:“对于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在分案申请受理程序中,首先,需要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由此可以确定,专利申请A符合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其次,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也就是说,将申请号填写错误的分案申请作为一般专利申请受理,而专利申请A的问题同样属于填写错误,因此符合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基于申请人请求转为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后续审查。

  第五,关于误填分案申请号的问题,在2008年有相同的复审审查结论性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52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并协调初步审查部门与审查业务管理部进行处理。时至今日,初步审查部门仍无权限对本案作顺畅处理,期望以此促进类似问题具有有序高效的审查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机构的服务机能。

  当然探求本源,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力求严谨、认真,以避免案件的审理过程受到不应有的影响。

  以上观点,不当观点还请指正。

  参考文献:

   1、毕艳红,《申请人误填分案申请号的处理》,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