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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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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 “第三方意见” 程序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飞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区分了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撤销的概念以及两者的适用范围,使中国商标法在这个概念上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轨。另外虽然本次商标法修改对于商标异议程序的主体以及审查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但对于异议程序的类型并未做任何区分,这一点与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有一定区别。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商标异议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相对理由以及绝对理由提交的反对程序均视为异议程序,同时对基于不同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区分和限定。根据相关报道,本次中国商标法修改过程中有关主管机构曾经向国内外专家、学者、组织、官方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提到 “将商标审查的绝对理由排除在异议申请理由之外” 的问题,但在最终通过的修订案中并没有见到这一修改①。该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不得而知,但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 “将商标审查的绝对理由排除在异议申请理由之外” 已经适用了很多年并且一直有效运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就是欧洲共同体 [以下简称“欧盟”]。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其第40条规定基于绝对理由[违反该法第7条]任何人可以向官方提交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ies程序,中文可以译为 “第三方意见” 程序。其第41条规定基于相对理由[违反该法第8条]在先商标所有人、在先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特定条款规定的商标所有人、特定条款规定的标志所有人、根据有关国内法由特定条款规定的标志所有人授权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可以向官方提交Opposition程序,即所谓的异议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在欧盟地区不仅针对提交反对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区分和限定,同时针对不同反对理由划分了两种不同的反对程序。

  有关“第三方意见” 程序被中国公众广泛知晓还要追溯到2006年发生的一起 “Not made in China” 商标欧盟申请案件②。该商标由于带有 “辱华” 性质导致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国人维权运动。撇开民族感情不说,该商标是否违反了欧盟商标法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注:欧盟官方在最初审查期间并不认为该商标违反其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核准了该商标的申请],在商标公告期间来自中国的机构对该商标提出 “第三方意见” 反对程序,该商标也最终被欧盟官方驳回。以下就欧盟 “第三方意见” 程序进行简要介绍,试图揭开这一程序的神秘面纱,从而揭示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40条的完整表述如下③:

  Article 40: 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ies

  1.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application, any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and any group or body representing manufacturers, producers, suppliers of services, traders or consumers may submit to the Office written observations, explaining on which grounds under Article 7, in particular, the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ex officio. They shall not be parties to the proceedings before the Office.

  2. The observation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shall be communicated to the applicant who may comment on them.

  其对应的中文翻译如下:

  第40条 第三方的意见

  1.在共同体商标公告之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代表制造商、生产商、服务的提供者、贸易商或消费者的团体或组织,可以向协调局提出书面意见,特别是根据第7条的理由说明该标志依职权不得予以注册。他们不得作为当事人出席协调局的审理程序。

  2.上述第1款所指的意见应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对所提意见发表评论。

  除以上规定外,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并未对该程序做任何描述和规定,欧盟官方通过发布第02/09号主席通讯 [Communications of the President] ④和欧盟商标实践手册[Manual of Trade Mark Practice] 的第二部分 “审查” [Part B: Examination] 中的第1节 “程序” [Section 1: Proceedings]⑤ 对第三方意见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根据规定,在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将 “绝对理由” 加入异议理由中是不被欧盟官方接受的。基于相对理由的异议程序由异议处负责,关于绝对理由的第三方意见程序由申请处负责。如果异议人希望基于 “绝对理由” 对相关商标提出反对,其必须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另外单独提出的 “第三方意见” 程序。

  虽然官方规定该第三方意见程序应当在申请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是如果该意见在公告日前提出也会被官方予以受理并作为审查的参考依据。即使商标公告日期结束后,如果该商标被异议且该异议程序尚未结案 [包括尚未下发异议裁定或未下发异议复审裁定],第三方仍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出第三方意见程序。

  一般官方会在收到第三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该意见对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其再次审查标准将仍会沿用官方现行的审查标准。再审期限结束后,官方会将第三方意见以及其结论通知商标申请人。仅在官方认为该第三方意见对申请商标构成实质影响并下发驳回的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才有义务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可延期)进行答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回复,官方将会根据已知信息和材料做出裁定。如官方认为第三方意见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商标申请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进行答辩。如果提交答辩,则答辩的内容会记录在案。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相关申请将按照类似未收到第三方意见的商标进行处理。也即意味着,如果此类商标未被他方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将进入注册阶段。

  第三方向官方提出并陈述意见后,其不参与后续案件的再审工作也不属于案件的当事一方,其在反对阶段的使命已经完成。无论官方最终核准还是驳回相关商标,第三方均无法从官方处获得任何通知。第三方了解案件信息的途径仅能通过官方在线免费及时更新的数据库检索获悉。如果相关商标最终核准注册,第三方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再通过后续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根据欧盟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间,欧盟的商标申请量每年约为9~11万件,每年提出第三方意见的案件大约为100~250件左右,所占比例大约是0.13~0.24%左右。由于第三方意见程序导致的欧盟再审案件每年大约是20~65件左右,占所有第三方意见程序提交量的20~30%左右。提交第三方意见程序基于的绝对理由主要集中于欧盟商标条例第7(1)(b), 7(1)(c) 和7(1)(g)条,但官方因此决定重审的案件主要集中于欧盟商标条例第7(1)(b), 7(1)(c) 和7(1)(j)条。欧盟商标的申请量以及第三方意见程序提交量每年均有小幅增长,但相对于庞大的申请量,第三方意见程序提交量仅为很小一部分,可以表明欧盟官方在案件绝对理由审查时高效准确。

  然而在信息如此丰富以及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每个审查员都可能面临自身知识的短板以及辅助工具无法提供帮助的 “盲区”,尤其是集中在医药、电子半导体或者计算机等高精尖领域。另外欧盟目前有28个成员国,涉及几十种语言以及更多的方言,不可能在审查阶段完全杜绝 “漏网之鱼” 的案例发生。如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一位申请人在 “生猪肉及干腊肠”上申请注册 “ESPETEC” 商标,审查通过后在公告期间收到 “第三方意见”,意见的内容是该商标在加泰罗尼亚语⑥中的含义是 “晒干的香肠”,最终该商标因违反绝对理由被官方驳回。另外如 “MP3” 和 “DVD” 等技术性名词一开始出现时,这些词汇并不为公众所知,因此在审查阶段逃过了审查员的法眼,但最终因第三方意见程序最终被驳回。

  可以看出,“第三方意见” 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公众监督程序,有利于加强公众与欧盟官方主管机构的合作关系。既能及时高效地完成繁重的审查任务,又能在有限的审查精力和相对缺乏的审查能力下让公众充分参与从而使整个商标审查体系更加平稳有效运行。

  中国在本次商标法修订时未采纳欧盟此种做法的原因不得而知,虽然现行的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也能够让第三方参与到绝对理由审查中并起到类似的合作监督作用,但我们可以从中体会到欧盟官方做出这种制度安排的用意,即无论何时官方需对商标的绝对理由审查负责,而不是由第三方作为当事人一方负责举证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抗申请人,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申请人长时间被第三方基于此类绝对理由恶意缠“异”,快速有效地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主管机构在此类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注释及参考资料:

  ①http://www.sipo.gov.cn/mtjj/2010/201009/t20100909_535829.html

  ②http://world.people.com.cn/GB/4148321.html

  ③http://oami.europa.eu/ows/rw/pages/CTM/legalReferences/regulations.en.do

  ④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decisions-and-communications-of-the-president

  ⑤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web/guest/manual-of-trade-mark-practice

  ⑥加泰罗尼亚语(Català,以下简称为加语),在某些地区又称瓦伦西亚语(Valencià)属印欧语系罗曼语族,是西班牙官方语言之一。使用者位于西班牙、法国、安道尔和意大利(约有12,000,000人),其中大部分使用者在西班牙。唯一以加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只有安道尔,但加语同时在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瓦伦西亚和巴利阿里群岛也具备官方语言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