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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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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对技术问题的判断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苗迎华
 

  创造性问题是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经常出现的主题之一。要有针对性地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就需了解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对发明的创造性的规定和审查员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通常采用的方法。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节规定: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见。关于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审查意见中较少出现,这里不做讨论。

  从大量的审查意见中可以看到,在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中通常使用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给出的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相应地,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可以判断审查意见中关于这三个步骤的分析是否恰当。如果审查意见中的分析有不恰当之处,则可以在不修改相关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做有针对性的争辩。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一下在答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对技术问题的判断。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有些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技术问题并不是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审查员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效果所做出的简单推断。甚至在一些审查意见中,直接将区别技术特征本身作为技术问题或技术问题的一部分。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相关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根据输入图像的模糊程度、利用恢复滤镜对所述图像进行模糊校正的图像处理设备,并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审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相关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模糊程度确定装置通过执行预定扩展函数的傅立叶变换来计算传递函数,基于所述传递函数来生成频域内的恢复滤镜,执行所述频域内的恢复滤镜的傅立叶逆变换,以获得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并将所述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应用于所述目标图像,其中所述预定扩展函数包括所述模糊度参数,并且是图像模糊程度的模型”。

  关于该相关权利要求,审查意见指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生成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对图像校正,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成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对图像校正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相关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看到,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技术问题中的“生成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显然是包含在相关权利要求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因此可知审查员实际上是将技术手段本身当作了技术问题的一部分,至此基本上可以推断审查员所指出的技术问题不正确。

  经查阅该申请的说明书后可以发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在模糊校正过程中所涉及的运算负荷,而不是如审查意见所说的生成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对图像校正。具体而言,在说明书相关部分记载了“当执行上述处理过程时,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进行观测图像的傅立叶变换和傅立叶逆变换……本发明的发明人发现了可执行的模糊校正处理过程,该模糊校正处理过程不涉及具有大量数据的观测图像和恢复图像的傅立叶变换或傅立叶逆变换”、“将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应用于观测图像以获得恢复图像……这比观测图像的傅立叶变换和经校正图像的傅立叶逆变换所涉及的运算负荷轻”、“恢复滤镜的生成涉及傅立叶变换……恢复滤镜变换成空间滤镜涉及傅立叶逆变换……然而,恢复滤镜被设置成比观测图像小得多。因此,执行傅立叶变换和傅立叶逆变换所涉及的负荷较轻”等。因此,根据说明书的以上明确记载可知,相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在模糊校正处理过程中涉及的运算负荷,而不是如审查意见所说的生成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对图像校正。

  在明确了相关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可以进一步阐述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对该技术问题的解决,例如:通过该相关权利要求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对预定扩展函数和频域内的恢复滤镜,执行频域内的恢复滤镜的傅立叶逆变换,以获得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并将所述空间域内的恢复滤镜应用于目标图像(而不是象在现有技术中那样对观测图像和恢复图像执行傅立叶变换和傅立叶逆变换),解决了相关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另外,可以进一步阐述基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能实现的相应技术效果。此外,还可以进一步陈述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是本申请的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通过。进而提出相关权利要求相对于审查意见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答复意见。

  综上,在判断审查意见中对技术问题的意见是否恰当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区别技术特征,从说明书中查找明确记载来判断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参考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效果,依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进行合理的分析,以便确定基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判断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