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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商标法修改之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几点建议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逢春
 

  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修正案(以下称新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予以公布,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法针对当前商标使用、注册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面对这些调整,企业应及时预警,提早作出相应准备。

  一、商标使用及证据保存注意事项

  1、新法规定:

  新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新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新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新法第七章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分析及建议:

  (1、关于商标使用方式的明确——新法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本质,强调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方式,只要该标的客观使用使得其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则这样标识使用即为商标化标识,因此,从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建议企业在启用新商标或者新产品包装时需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另一方面,如果该标识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在一定意义上理解为并非商标的使用行为,因此,对于企业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方面,建议企业在日后的商业活动中规范公司对商标的使用,使得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并保存相关证据。

  (2、关于商标使用证据保存要求的提高——新法完善规定了在先使用为请求侵权赔偿的条件,建议企业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使用时,务必保管好各类使用证据,从而作为未来在诉讼案件中请求侵权赔偿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表现形式为销售合同及配套发票、发票、年报、合作伙伴名称清单、广告发布合同及配套发票、媒体报道(还需要保存日期页)等,需要明确标注商标标识。

  (3、商标策划的显著性要求提高——新法增加了对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予以撤销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已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启发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初,避免申请的商标与行业通用名称等词汇近似等情形的发生,以防止日后由于退化为通用名称二恶被撤销的风险。从该规定来看,实际上对于企业商标策划的显著性要求提高了,建议企业在策划新的商标时,注意多考虑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以免发生后续的主张他人侵权不利以及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4、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加重——新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等。从该规定来看,实际上加强了对企业注册商标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请结合上述第(2建议,注意保存好各种形式的证据,以便为后续主张侵权赔偿数额时做好预先准备。

  二、合同、业务往来关系需注意的事项

  1、新法规定

  新法总则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2、法律分析及建议

  该法条是新法对于诚实信用民法原则的又一次具体化规定,可以理解为本条款第二款对于第一款所述的代理人、代表人关系进行扩大化规定。关于该法条,建议企业保管好能够证明与他人、企业存在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据文件,以在发生题述抢注行为时,予以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三、商标注册申请类型增加

  1、法律依据

  新法总则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法律分析及建议

  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新法保护内容。

  这一新的规定,体现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和主要功能是具有 “识别性”,商标就是具有把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例如诺基亚的开机铃声,使得消费者可以识别是诺基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议企业将在宣传工作中,如果产生独特的声音片段,足以使得消费者通过声音,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于企业,那么,企业对此类策划的新的声音片段也进行主动注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