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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481期(2014.08.23-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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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商标法》中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石会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如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有能够将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基本功能,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相关公众进行识别。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商家为了让自身的商品和服务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想方设法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除了绚丽的视觉享受以外,美妙和独特的声音也成为其大力宣传的手段。例如大家非常熟悉的苹果手机铃声;Windows系列产品启动时的声音;腾讯QQ好友上线的“敲门声”等,都是我们身边经常听到的声音。仅凭这些独特的声音,我们就能判断出是哪个商家的商品或服务。由此可见,声音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以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体现。

  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增加了声音商标的规定,这无疑是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对传统商标的一种突破。

  一、并不是所有的声音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其要获得注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显著性

  标识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能够将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具备显著性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基础要件,声音商标也不例外。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这点与传统商标类似。对于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考虑声音的内容。如果一种声音所表现的内容与所要使用的商品联系越不紧密,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例如,将猫狗的叫声注册为宠物类的服务上显著性极弱,但如果注册为服装类的商品上就可以认为具有显著性。相反,如果声音的内容在所使用的商品或者行业的非常普遍,就不能认为具有显著性,例如,将《婚礼进行曲》或截取其高潮片段作为婚庆服务的商标注册。第二,考虑声音的长短。而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声音,例如一首完整的歌曲或者一篇冗长的乐谱,由于不易使广大公众记忆,同样不适宜注册,我国香港地区《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就坚持此种立场。对于仅仅含有一至两个音符的音乐片段,由于太短而难以识别,也不适宜注册。

  对于获得显著性而言,则必须要求该声音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一听到该声音,立马就能联想到与之相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非常容易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这部分声音商标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使用。

  (二)具有非功能性

  标识的功能性是指该标识的特性或者组成元素是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或者正常使用所不可避免决定的。例如,一般的照相机在拍照时按下快门必然会发出“咔嚓”的快门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的声音。

  具体分析而言,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声音标识不得被注册为商标:

  第一,声音标识是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声音,不具有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例如,将公鸡的打鸣声用在鸡肉上,将“叮咚”的泉水声用在矿泉水上,将“钢琴声”直接用在钢琴上,均直接反映了商品自身的固有声音等特点而缺乏显著性。

  第二、特别不悦耳的、有损于人们心理健康的声音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带有暴力色彩、负面、悲观情绪的声音,这些声音让人听了,会感到不舒服。对于这种不良影响的声音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防止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综上所述,声音商标要作为商标注册,至少应满足以上显著性和非功能性两点要求。

  二、新《商标法》中关于声音商标的现有规定和实施后遇到的困难

  (一)现有规定

  目前,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如下: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遇到的困难

  1、假冒声音商标的界定问题

  由于声音商标不具备可视性,更多的取决于每个人的理解和感知,因此在判断假冒声音商标上就必然产生一定的麻烦。正如音乐界存在翻唱、重新填词,有可能有两段声音在节奏上一样,但声调不同;或者两段声音的旋律相同,采用相同的五线谱乐谱,但是所配的台词或画面完全不同;又或者台词或画面相同,所采用的旋律不同等问题。因此在界定是否为假冒声音商标上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进一步说明。

  2、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般来说声音商标不会选用冗长的大段声音,因为申请人使用一大段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自己的声音商标进行注册,不易使广大公众记忆,很容易被商标局驳回。但是如果所使用的仅仅是一小段旋律,并且与其他音乐作品的某小段旋律一致,这样就很难被察觉出来,极易出现后注册的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权冲突的现象。

  综上所述,声音商标被纳入新的《商标法》无疑是迈进了一大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值得我们每个人肯定。然而,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笔者始终坚信,我们一定解决好这些问题,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