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定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比如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评价等。在授权阶段,专利局审查员会通过发文要求申请人修改文件或进行意见陈述明确其保护范围,从而在授权时权利要求有一个明确的保护范围,使得公众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落入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内。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确权阶段是比三性更多被提出据以无效专利的条款。在维权阶段,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决定着侵权结果的判定结果。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上述条款清楚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判定基准,即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文试图就笔者接触的一些案例简要总结一下应如何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结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须结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比如有一项权利要求涉及一种6分钟行走测试的用途,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用途在以下临床应用中实施:- 针对长期氧治疗(LTOT)的处方、利用所述6MWT来计算在运动期间的氧气的需求量;并且/或者- 在康复治疗的领域中、利用所述6MWT来计算氧气需求量;并且/或者- 计算肺病如COPD、肺部纤维症以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用于使用6MWT对肺部状况的治疗,用于患者疾病预判的计算,以及用于患者的治疗过程的结果的估计”。在针对此案发出的官方通知中,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删除了该特征,该权利要求已被授予专利权。
删除该特征之后的权利要求,表面上看,其范围反而更大了,不但包括针对上述用途的方案,也包括不针对上述用途的方案。然而,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4.3节规定“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应理解为包含针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用途的方案。医生在实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采用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应被认为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造成侵权。
故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单从字面来理解,需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予以全面理解。
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
一项权利要求及其中的特征,由不同的人阅读,会产生不同的含义。比如有这样一项权利要求,其中包含技术特征“滚动控制单元是如下的单元:该单元按照所述单位滚动控制来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使得所述参考点位置朝着所设置的滚动目标位置移动所设置的滚动目标位置和所述参考点位置之间的距离的预定比率”。在针对该案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预定比率”包含大于和小于1的比率,如果大于1,将与该权利要求所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在前特征)“参考点位置朝着所设置的滚动目标位置移动比所述参考点位置和所设置的滚动目标位置之间的距离更短的距离”相矛盾。本文认为,如果仅从字面来看,预定比率确实包括大于1和小于1,且正如审查员所述,在大于1的情况下将与在前特征相矛盾。
然而,在专利的整个审查过程中,都贯穿着一个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该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判定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重要根据。专利法在第26条第3款提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这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要实现的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文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理解也应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给出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从该定义可知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故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单从字面来理解。字面所呈现出来的含义千变万化,而且不同人有不同理解,须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知识能力来理解。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有的普通知识,其应该知道上述权利要求中的“预定比率”不会大于1。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身是清楚的。
三、结合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专利法第59条前半句的规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由其自身的文字内容来确定。当权利要求本身有歧义时可以使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能够从说明书得到唯一确定的解释,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此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然而在确权和维权阶段,专利权人无法像授权阶段那样修改权利要求,此时就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公开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笔者接触的案例中,有这样一项权利要求,其包含特征“其中所述同步服务器用于向所述客户端设备发射同步包,所述同步包用于启动所述客户端设备中的电力接收电路的关闭,从而所述电源服务器能够向所述客户端设备提供所述电力包”。在针对此案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电力接收电路关闭与客户端设备被提供电力包存在技术上的矛盾。本文认为,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尤其在存在技术上矛盾的情形时,如果能够从说明书得到明确且唯一的解释,可以采用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本案的说明书中,对“关闭”一词提供了明确的解释,即电力接收电路进入电力空档开始接收电力包即处于关闭状态。故此,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关闭”一词,其含义由于说明书的解释是清楚的,权利要求不存在技术上矛盾的地方,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从以上可看出,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时会使用企业内部使用的词汇、或甚至是口头语,这些词汇在本领域不一定公知,此时根据权利要求特征的字面含义来理解,难免偏颇,也会偏离了申请人原本意图表达的范围,从而使得公众有错误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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