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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38期(2015.10.24-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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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创造性答复中的主客观因素
——选择方向重新布局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乐
 

  随着几年来答复审查意见的工作,从最初的同事之间讨论着申请文件技术上的创造性,抱怨着审查员在技术理解上的不到位,到慢慢的学会从法条上入手去争辩技术上的问题,再到从主观逻辑上阐述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结合相关法条去论述申请文件客观上的创造性,而且还可以通过沟通去缩短与审查员之间的距离。渐渐地理解到,代理人与审查员之间,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去论述同一件事情,相对于着力去否定对方的观点,或许站在对方的角度上去阐述申请文件的技术实质,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

  对于创造性的评判,当一个客观的技术方案人为的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其本身已经带有了明显的主观性,即使按照客观存在的法条来进行论述,也依然不可避免的掺杂诸多主观因素。所以对于创造性的评述,其实大多并不存在明确的是与否的界定,代理人更多的是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上去考虑创造性,而审查员则更多的是站在现有技术的角度上去考虑创造性。因而在主观上,代理人与审查员之间没有必要一定要作为对手去针锋相对,我们仅是站在不同角度去论述同一个问题。如果代理人能够主动的站在审查员的角度去解释申请文件本身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克服在理解技术方案上的偏见,大多数的审查员还是很愿意去认可的申请文件的创造性的,因为这毕竟是对发明人的鼓励和对技术进步的保护,符合《专利法》的立法之本。

  因此,笔者认为,代理人更多的应该从专利法法条的角度结合现有技术,从申请文件的整体技术方案上去阐述,更要注重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到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合理的去布局和构建一个完整的主观逻辑环,则更能够从主观上说服审查员去理解和认可申请文件客观上所具有的创造性。

  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解释上述观点,由于经验尚浅,仅供大家参考。

  某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硅片清洗剂,其特征在于,包括:

  1wt%~15wt%的异构醇聚氧乙烯醚;

  1wt%~15wt%的丙二醇醚;

  0.5wt%~10wt%的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

  大于零且小于等于10wt%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大于零且小于等于20wt%的pH调节剂;

  余量的水。

  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镜片清洗液,并具体公开了:配置强碱和耐强碱的表面活性剂:取1%~15%的氢氧化铀或氢氧化钾(为本申请中pH调节剂的下位概念,用量落入大于零且小于等于20wt%的范围内)、1%~10%的丙二醇甲醚(为本申请中丙二醇醚的下位概念,用量落入1wt%~15wt%的范围内)或乙二醇丁醚、1%~10%的乙醇或IPA、0.1~5%的硫酸盐或磺酸盐、0.1~5%的异构醇乙氧基化合物(即本申请中的异构醇聚氧乙烯醚,用量与本申请中的1wt%~15wt%的用量部分重叠)、50%~97%的去离子水(为本申请中水的下位概念,相当于公开了余量为水)混合均匀后备用。而区别特征仅在于:①本发明采用了大于零小于等于10wt%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0.1~5%的硫酸盐或磺酸盐;②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0.5wt%~10wt%的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1%~10%的乙醇或IPA;③用途不同。但上述区别特征皆为容易想到的常见助剂或是公知常识,而含量皆为有限次实验可以确定的。

  就上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中的清洗剂的具体组成来说,审查员所叙述的基本正确,而且本发明中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也的确具体采用的是α-烯基磺酸盐、脂肪醇硫酸盐、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盐或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羧酸盐,即属于硫酸盐或磺酸盐的范畴之内。因而,如果按照审查员所给出的方向,在具体单一的技术特征上作答,单纯的从技术上去否定审查员的观点,很容易使得后续答复点越来越少,并且越来越不具有说服性。

  而且,对于第一次审查意见而言,很关键的地方在于,从主观上考虑,代理人和审查员并没有在技术方案上进行相互的讨论,而仅仅是审查员根据现有技术和申请文件进行了客观的对比和论述,换句话说,也就是审查员给出了一个方向,布了一个局。而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代理人未必一定要沿着这个方向进行作答,假如技术方案在技术特征上确有明显的差异或是审查员在评述上存在明显的漏洞,那么顺着上面的这个方向作答,或许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然而很多时候,对于成熟技术领域的改进以及工艺上的优化的新申请来说,上述情况并不多见。因此,代理人也可以主观上提供自己的观点,从专利法法条的角度结合现有技术,在申请文件的整体技术方案上去解释和说明,沿着新的有利于凸显创造性的方向作答,在主观上赢得主动性,往往更能够去说服审查员。

  《专利法》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第一条明确指出的就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标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这里面需要提起注意的是发明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以及实现发明的功能,因为笔者认为,这是能有效的避免在审查过程中,主观性影响申请文件整体创造性判断的有力标准。

  因而,依据上述法条,在本发明与对此文件1在发明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上进行了主要的区别论述,并指出了对于清洗液整体技术方案而言,其组成与所要清洗的物质以及需要被清洗的杂质之间的重要关联。最终基于对比文件1在应用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用途上的本质差异,指出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条件,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而将采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与异构醇聚氧乙烯醚进行复配,产生协同增效作用,解决提高太阳能硅片清洗剂清洗能力和生物降解性能的问题作为了辅助说明。

  最后再解释了对于清洗剂整体而言,具体组分和比例之间的配合,是协同作用的效果,在调配上,还需要考虑多种试剂的协同作用和比例互补,效果必然不是能够简单预期的等常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代理人可以尝试从整体论述上改变原有的方向,向审查员阐述了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整体技术方案上的明显区别,而将具体区别技术特征作为辅助答复点,能够增加后续答复的宽度,特别是对于第一审查意见答复而言,可以给后续答复提供一个更有利于凸显申请文件创造性的整体布局和答复方向。

  综上所述,代理人在答复创造性的过程中,可以在论据充分的情况下,选择跳出已给出的答复方向,重新布局,在主观上赢得主动性,相对于现有技术,在主观逻辑上向审查员解释和说明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客观上的创造性,或许可以更容易领会到审查员的点,并且也有利于后续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