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555期(2016.02.27-2016.03.04)
 
 
 
 
 
 
 
  当前位置:首页 法眼观察 正文
     
 
 
缺显词汇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妨碍其获准注册
——兼评“小药传奇”商标驳回复审案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包宜灵
 

  作为商家,建立自主品牌是企业成长必不可少的环节。如何选择符合行业特点,便于相关公众记忆和识别的标志并能够成功获得注册的商标成为众多商家面临的难题。尤其在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经突破千万的情况下,想要顺利获得一枚心仪商标难上加难。

  那么,如果企业在商标设计时,选择了缺乏显著性的词汇作为商标组成部分,妨碍其获得最终的核准注册吗?本文将以“小药传奇”商标驳回复审案为切入点,评析相关法律问题。

  2013年7月9日,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第28类“钓具,钓鱼线,钓鱼钩,人造钓鱼饵,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用具,狩猎或钓鱼用诱饵”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小药传奇”商标。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国家商标局以“小药”是鱼饵添加剂的俗称,使用在“人造钓鱼饵、狩猎或钓鱼用诱饵”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部分驳回了“小药传奇”在“人造钓鱼饵、狩猎或钓鱼用诱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在得知该驳回理由时,笔者第一反应即在搜索引擎中进行“小药”关键字搜索,得出结果确如商标主管机关驳回理由中评述:小药可以理解为饵料添加剂,是钓友制作鱼饵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是否意味着在“人造钓鱼饵、狩猎或钓鱼用诱饵”商品上,“小药传奇”商标不能获得注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商标识别应以整体为原则,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小药传奇”不仅包含“小药”,还有“传奇”二字,作为整体识别时,相关公众不会单单、仅仅将“小药”二字提取出来进行识别。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很显然,“小药传奇”属于暗示性词汇。对于暗示性标志而言,鉴于其并非相关公众在描述商品和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故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同时,消费者虽然最终亦能意识到该暗示性标志具有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含义,但该标志并非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常用描述方式,需要消费者经过一定程度的想象才能得知其含义,其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之间联系亦不十分密切。故,不属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

  同时,笔者经过查询,发现大量在先核准注册商标与“小药传奇”的构成方式近似。例如,“地瓜铺子”核定注册在蜜饯,地瓜干蜜饯,油炸地瓜片,土豆片,火腿,加工过的地瓜干,腌肉,蔬菜罐头,加工过的花生,地瓜干果脯等商品;“沸腾豆腐”指定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食用蛋白,食物蛋白,腐竹”等商品上。……

  上述商标中,“地瓜”、“豆腐”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直接描述性,属于缺乏显著特征。但“铺子”、“沸腾”等词汇并不属于地瓜、豆腐食品常见的表述方式,其与“地瓜”、“豆腐”组合则形成暗示性词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最终均获得核准注册。而且,(2012)一中知行字初第2442号判决书、(2013)高行终字第153号关于“酿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行政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暗示性词汇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显著特征要件亦给予了司法肯定。

  基于上述司法理念及在先注册商标的参考,“小药传奇”商标注册申请人启动了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并最终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目前该商标已经顺利核准注册。

  由此可见,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遭遇官方驳回并不可怕,其驳回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在不同阶段的尺度及运用存在一定差异,笔者希望“小药传奇”驳回案件的成功能够给相同困惑的商家一些启发,积极尝试争取商标最终的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