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商标和域名具有不同的功能,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域名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但是,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尤其是对以互联网起家的企业来说,域名与商标同等重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域名已经达到了类似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更多的企业会希望将域名申请为商标予以保护。例如,“聚美优品JUMEI.COM”是一家化妆品限时特卖商城,为知名购物网站,其“JUMEI.COM”既是企业的域名,也是其主营的商标标识,为保护其知识产权权益,“聚美优品JUMEI.COM”商标在世界各地进行了全面的商标保护,但是该商标却在中国和台湾地区申请案中因审查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本文从“聚美优品JUMEI.COM”商标申请案说起,仅就域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两岸审查差别进行简单介绍。
一、中国关于域名注册申请为商标的审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说明域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原则上,中国是允许域名注册申请为商标。在实务中,已有大量域名或者包含域名的商标注册成功,如第5139124号“WWW.BAIDU.COM”、第11386909号“ ”、第13308987号“”在中国均已经获准注册。
那么,在中国,域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是如何审查的呢?一般将域名注册申请为商标,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将完整的域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例如“www.unitalen.com”、 www.unitalen.com.cn,二是将域名的中的部分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例如“JUMEI.COM”。其中,域名中的“www”是网络类别(www代表“Web站点);“.com”、” .cn”则分别属于顶级域名中的国际顶级域名(.com表示工商企业)和国家顶级域名(.cn表示中国),而“www”、“.com”、“.cn”属于公有部分,自动放弃专用权。域名中的“unitalen” 、“JUMEI”是域名中具有显著识别的部分,该部分的审查应遵循《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审查的相关规定,如域名中的显著识别部分“unitalen” 、“JUMEI”符合《商标法》的相关审查标准,则域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应获准注册。
二、台湾地区关于域名注册申请为商标的审查规定
台湾地区《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识,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前项所称识别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但是,在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布的《商标法规暨审查基准》之《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规定,一个域名型态的商标,不论其是否可连结特定网站,依其一般使用型态及社会通念,给消费者的印象,只是连结特定网站的名称,并非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所以原则上未经设计的域名不具识别性。核驳案例:「www.tocin.com.tw」、「WWW.ITEMBAY.COM.TW」为未经设计的域名,不具识别性 。
而对于商标中包含未经特殊设计的域名为商标的一部分,而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时,应将域名声明不专用,始得准予注册。
案列:商标在台湾申请使用于第35类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藉由网络提供企业信息;代理进出口服务;为他人促销产品服务;广告;为商品及服务之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市集等服务。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以“商标图样上之「JUMEI.COM」,予相关消费者产生该部分为网址之表示,使用于指定之服务,不足以使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不具备识别性,将之包含于商标图样中,有可能是申请人或竞争同业误认申请人得就该部分单独主张商标权,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发出《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后,申请人通过声明不就「JUMEI.COM」文字主张商标权,“”商标得准予注册。
但是,在如下情况下,域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准予注册:
第一,经特殊设计的域名
域名经特殊设计后,若脱离域名的意涵,显示申请人有以之作为商标使用的意思,且消费者也可以认知该标识系作为商标使用,则具有识别性 。
核准注册案列:使用于电子书、个人数字助理器、计算机交谈辅助器、电子字典等商品,「KOOOK」部分经特别放大,且「OOO」设计为人面图形,复以不同颜色加以突显,经特殊设计后,该标识给予消费者系作为商标使用的印象,「.com.tw」为网址中国家代码及商业组织属性类别共享的部分,无顸声明不专用,准予注册 。
第二,通过将域名作为商标使用,取得识别性
在《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规定如下情况下,域名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惟申请人如能检送相关证据,证明该域名系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业者于网页醒目位置标示域名,且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指示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准予注册(商29Ⅱ) 。而域名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则需要在个案中综合商标使用方式、时间长短、销售额、销售区域、广告宣传情况、各国注册证明等各种因素考量认定。
三、两岸对于域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差别
通过上文论述可以看出,“”商标因两岸对于域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不同的审查制度,从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商标注册结果。原则上,在中国,域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因此,包含域名的“”商标得以获准注册。而台湾地区则规定,原则上,域名不具商标识别性,因此,“”商标需声明不就「JUMEI.COM」文字主张商标权方获准注册。上述两种商标注册结果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差异悬殊,在中国,“聚美优品JUMEI.COM”整体可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而在台湾地区,申请人仅就“聚美优品”汉字享有商标权,获得商标权保护,而不能主张“JUMEI.COM”的商标权,也无法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综上,商标申请人在将域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根据两岸具体的商标审查规定,选取符合《商标法》规定之商标进行商标注册,一方面可以更准确、有效、全面的保护企业品牌,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企业时间和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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