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通过巴黎公约进入目标国家的专利申请在日后的审查过程中是以递交到当局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基础的,换句话说,专利申请在针对目标国家的审查所做出的修改不能超出该递交文件的保护范围。所以,申请文件的翻译以及之前的撰写过程在申请文件的审查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存在这样一个案例,一篇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用于室内空间的空调系统。简单地说,该空调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将带有冷源/热源的封闭腔体直接在建筑物的施工过程中建造在楼体内,而不是如通常情况下在房间进行二次装修而再次加装,例如,可直接建造在对应楼体各房间的天花板之上,墙壁内侧,或者地板下方。然后,在该空调系统对楼体的房间进行温度调节时,由于其不涉及与室内的任何气体流通,而只是通过辐射来传递热量或冷量,而且这种热量或冷量是全幅面,即整个墙面进行辐射的,从而能够保持房间内温度的相对均匀一致,防止同一房间内的温度出现较大差距,提高人们的舒适性。
该案在进入美国时,审查员通过带有孔的天花板并且与房间进行流体传热的对比文件驳回了本案。对此,我方进行了直接争辩,认为我方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存在明显不同,但是,审查员一直以对比文件同样也形成了封闭腔体为由驳回了本案。最后,我方将本案中的封闭腔体修改为密封腔体,审查员又以修改超范围为由驳回了本案。由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症结已经非常明显。即,由于封闭腔体在该申请中被翻译成enclosed cavity,审查员认为enclosed cavity并不能表示一个与外界不能进行气体流通的腔体,enclosed cavity 不过是一个被围成的闭合腔体,至于它是否与腔体外部有气体流通在本案中并无任何限定,即封闭腔体(enclosed cavity)不能表示一个密封腔体(sealed cavity),由此,审查员认为该案相对现有技术并无创造性。
至此,笔者分析,从中文的角度来讲,通常理解封闭一词,确实带有一定的密封性,也正是因为此,本案在中国和日本的审查中,两国审查员均表示认同本案并且已经发出针对本案的授权通知。但是,在进入美国时,由于美国的审查一直较其他国家严格,所使用的enclose这一英文词可能更多地强调围成和闭合的意思,而在密封性方面的意思较不明显,由此,美国的审查员认为我方申请并未要求保护一个密封腔体,而仅要求保护了一个被围成或闭合的腔体,那么就有很多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公开了一个被围成或闭合的腔体,审查员因此不认同我方对于技术方案的争辩,并最终发出不授权本案的审查意见。所以,从客观来上讲,这也属于中英语言差异造成的一种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能够吸取到的一个经验是,代理人在进行新申请翻译工作的处理中,除了要很好地理解技术方案之外,对于英文词的含义和倾向性也要多多体会和积累,特别是一些含义较为宽泛的英文词,在限定较为重要的技术特征时建议慎用,尤其是巴黎公约的申请中,对于可能存在隐患之处要反复琢磨,必要时可以直接和申请人进行沟通确定,以期尽量避免造成如文中以上所描述的后果。
此外,本案能够吸取到的另一经验是,一篇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撰写是一切专利申请后续程序的开始和基石,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正式提交之前,撰写人应与申请人进行非常充分的沟通,对于限定区别技术特征的中文用词要反复推敲,有能力的代理人甚至可以通过想到当本专利申请文件在向外申请时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单词是哪些来协助理解中文用词是否准确,以力求保证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就是申请人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尽量多的记载实施例,每个实施例要能够支持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必要时,申请人需要对关键词汇进行详细全面的解释,哪怕是现有技术,以防因个别词的理解和用法不同而导致误解。如果当案件在答复OA时因为修改超范围而没有修改文件的机会,那么这种情况对于申请人来说是非常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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