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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三向土工格栅专利维权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督办案件01-15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TENSAR公司”)是美国坦萨国际集团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负责开发、生产坦萨“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产品。  I、 TENSAR公司“三向土工格栅”专利权概况  坦萨®土工格栅由TENSAR公司研发,其创始人DR. MERCER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发明了举世闻名的尼龙网,该项发明曾被英国媒体誉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在二十一世纪初,TENSAR公司又发明了坦萨®土工格栅,被称为继钢材、水泥、木材之后的第四大新型土木工程材料,其中性能最优越的被称为TRIAX® “三向土工格栅”。    “三向土工格栅”被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水利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TENSAR公司响应“中国政府技术引进”号召将“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带入中国,并分别于2009、2010年被国际土工合成材料协会及其中国分会、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授予 “产品创新奖”。  II、“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  自2010年以来,专利权人TENSAR公司在市场上先后发现不法厂家开始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并
集佳成功代理意大利泰诺健公司赢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跑步机中的法拉利,高举维权大旗赢得最终胜利01-12
集佳代理意大利泰诺健公司诉山东天展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展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济南中院一审((2016)鲁民初1656号)、山东高院二审((2017)鲁民终797号),已于近日收到由山东高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山东高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展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跑步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支持了原告泰诺健公司主张的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请求。  原告泰诺健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总部位于意大利、在全球拥有14家分公司遍布欧洲、美洲、亚洲、中东和澳洲的世界顶级健身器材制造商,常年作为奥运会的官方体育器材供应商。除了为奥运事业做出卓越贡献外,泰诺健还与世界上最负盛名的一些体育俱乐部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为冠军队伍提供体育训练装备和服务,例如AC米兰、国际米兰、尤文图斯、皇马、切尔西等足球俱乐部,法拉利等F1车队,红月帆船队等等。  原告生产的跑步机被誉为“健身器材中的法拉利”,是顶级健身器材。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的是一款名为“Run ARTIS”跑步机的外观设计,该跑步机采用了最先进的跑步机技术,将人体工程
集佳成功代理搜狗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01-12
元旦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百度以“高速下载”为名实施的软件捆绑行为,导致用户下载搜狗软件时,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额外下载了“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百度手机助手”等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了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两审判决,百度被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搜狗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42252元,并在百度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要来说,是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下载搜狗软件时,通过技术设定使用户一并下载“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软件或者下载目标软件前先行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对此被诉行为,北京高院首先认定其本质上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软件捆绑行为”;百度公司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以供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是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之关键。法院认为,百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度手机助手”具有提高下载速度的功能,却以“高速下载”之名,欺骗、误导意在下载、安装搜狗软件的用户,下载、安装与目标软件完全无关的百度软件,该行为具有欺骗
集佳代理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争议案终审获胜12-25
日前,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争议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驳回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拉格道尔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一方获得终审胜诉。
集佳代理广州龙程酒业“金蝴蝶”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案胜诉11-20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集佳代理的广州龙程酒业胜诉,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侵权成立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自判决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龙程酒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广州龙程酒业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自2004年起,该公司开始销售原产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并在大型知名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同时获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好评和推崇。  2005年5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辛义才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广告,宣传其“金蝴蝶”米酒。原告认为,被告辛义才在销售与原告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金蝴蝶”相同的产品名称,并借助广告进行推销,明显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誉,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因此,委托经验丰富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的名义,把被告告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为知名商品,被告将其生产的产品命名为“金蝴蝶”米酒,并进行宣传和销售,构成
集佳代理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06-17
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王荷舒律师代理的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得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委针对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提出的第3751956号“VISEMODEL”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注册在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的第138545号“VISA”商标和注册在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第773149号“VISA”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上述商标通过原告大量、持续地宣传和适用,在中国的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公众所熟知,已经达到了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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