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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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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案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遇到的特殊情况分析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杨献智
 

  因PCT国际申请制度的特殊性,使得PCT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发生一些与普通国内申请或者通过巴黎公约进中国的案件有所不同的情况。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有意思的案件,现在拿出来与大家一同分享一下我的处理过程。

  涉案专利的基本信息如下:

  

  目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已经发下,其中审查员引用了国际检索报告(ISR)里的三篇对比文件(分别为EP1352773B1、US2005/0187694A1、EP1170652A1)核驳了本发明全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由于本案为PCT申请,其对应的美国申请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官方意见的答复,因此申请人在收到我方的转达信函后,直接提供了对应美国申请的修改方案和答辩意见。

  研究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笔者发现申请人在答复美国的官方意见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一项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也明确记载在了原说明书中。笔者相信如果中国申请也照此修改将会很容易地获得授权。

  然而,笔者又发现美国审查员引用了一篇与中国审查员所引用的不同的对比文件US2006/0109094(2007年8月7日授予专利权),并依据美国法典第35章的第102(e)条否定了相应美国专利的可专利性。如大家所熟知,美国法典第35章的第102(e)条是类似中国“抵触申请”的条款。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抵触申请”有如下描述: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经检索,笔者发现对比文件US2006/0109094的基本信息如下:

  

  US2006/0109094的申请日为2004年11月5日,其早于本申请的最早优选权日2005年10月5日。而US2006/0109094的公开日为2006年5月25日,其晚于本申请的最早优选权日2005年10月5日。因此,当笔者看到这些信息时,马上想到是否US2006/0109094在中国有相应的专利申请,如果有,则一定会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而审查员漏检了该抵触申请文件。这种情况下,即使本申请不做修改顺利地获得了授权也会在以后的某个时候被竞争对手轻易无效掉(因为在无效阶段是不允许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客户的指示修改权利要求即使审查员引用的三篇对比文件并未真正影响本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这样做可以帮助申请人避免以后的麻烦。

  但是,经过检索,笔者并未检出US2006/0109094在中国有相应的专利申请。

  此时,笔者果断决定不能直接按照客户的修改建议修改权利要求。因为美国审查员所引用的US2006/0109094对于本申请而言即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因此申请人针对US2006/0109094对美国专利申请进行的修改对于中国专利申请而言毫无意义。

  接下来,笔者认真研究了本申请和三篇对比文件EP1352773B1、US2005/0187694A1、EP1170652A1,并初步判断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并不能影响本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对于该案,笔者最后决定向申请人提供全面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并建议申请人进行合理争辩。

  通过该案件,笔者进一步体会到代理人在处理日常工作时应当结合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为申请人争取最大权益,而不应完全盲目照搬申请人的指示。

  以上是笔者处理该案的一点心得,供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