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外动漫业高速发展的影响,中国动漫产业目前正处于大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尤其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今天,恶意商业者抢注动漫形象图形商标的情况屡屡出现,他们将动漫形象图形商标作为其获取动漫衍生产品之标识,进而获取巨大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针对此类情况的频频发生,作为动漫作品之权利人,必需予以高度重视。在此,本人就个人观点,对动漫形象图形商标之保护发表一点看法。
一、动漫动画形象与其形象图形商标之区分
动漫是漫画和动画的合称,是把人物或形象的表情、动作、变化等分段画成许多幅画,再用摄影机连续拍摄而成。动漫动画形象即是动漫中每一个人物、每一个角色给予相关大众的整体印象。随着漫画、动画、影视、图书、音像制品以及衍生产品和特许经营产品的发展,以动漫动画形象品牌为核心的动漫衍生产品(如衣饰、食品、玩具、饮料等)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业者所利用,而其推广依赖于动漫形象而产生的动漫形象图形标识,这一图形标识即动漫形象图形商标,仅是一个动漫形象造型的定格,是一个静态的图形。他明显区别于处于动态的动漫动画形象。区分好这一点,我们才能更加清楚地对动漫形象衍生品牌予以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动漫动画形象在中国的保护途径
目前,我国对动漫形象的保护途径有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对动漫形象的在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上的维权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其一,著作权的产生无需任何登记或备案,一旦他人以独立创作为抗辩理由,在争辩谁是最初权利人间必定经过长期的证据收集与冗长的诉讼程序。其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无需经过实质性审查,对于其权利人来说,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并且,最重要的一点,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给予的保护均是有时间限制的,著作权50年,外观专利权10年,这对于动漫形象之衍生品牌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就目前而言,要想获得动漫形象之无限生命力,对其形象品牌进行商标权的保护是最有力的手段。
三、动漫动画形象之商标保护
(一)为什么说对其进行商标保护是最有力的手段呢?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商标注册对于该形象图形权利具有稳定性。一个商标的核准注册必定通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在无在先近似图形时,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一旦该权利被稳定下来,相关权利人便可放心地对其进行大力宣传使用。
第二、商标注册对该权利人之权利具有确定性。一旦该动漫形象图形被成功注册为商标,该商标权利人即可对其享有独占权与禁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该动漫形象图形之商标权利,通过商标续展程序,即可获得永久的保护,这对动漫权利人最初的智力作品给予了永久生命力。并且,该商标的固定宣传亦是对该动漫形象的宣传,随该商标使用的扩大化,该动漫形象将被更广泛的公众所知悉,所认可。这对于动漫产业的无限发展给予极大的推动力。
(二)对于怎样给予动漫动画形象以商标保护,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前我们已经提到,动漫动画形象商标区别于动漫动画形象。动漫动画形象商标仅是对其形象的某一特征进行固定化,对其静态图形予以注册。该商标权利人拥有的仅是该图形商标权利,而并不拥有对该形象所有造型之权利,因此,权利人在对该动漫形象注册商标时,首先应考虑对其典型形象图形的注册,其次考虑对其动漫形象的多个图形进行注册,予以保护。并且,权利人应努力在使用商标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中,甚至在全类别商品上对该图形商标进行注册,以防止相关公众对此图形商标来源的混淆。
第二、在动漫产业的发展中,其动漫形象的名字亦是其发展中的巨大财富,我国商标法规定,文字与图形均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此,就动漫产业来讲,把与动漫形象相匹配的名称文字注册为商标亦是对动漫形象图形商标的另一保护方法,这将避免图形与其名称商标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主体的尴尬。
第三、在对动漫动画形象图形进行商标申请注册时,我们应考虑该图形在视觉上是否能够体现中国元素,是否有悖于中国社会文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我们在注册动漫形象图形商标前,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及社会文化对其进行申请注册,不然商标局将以该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理由予以驳回。
第四、在判断动漫图形商标是否彼此近似时,我们应当着重考虑两点,(1)对比图形商标给予公众的整体印象。(2)考虑到动漫图形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原因在于:其一、大多动漫图形商标是对动漫形象中的核心图形标识进行的商标保护,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很大程度上是对其动漫形象的展示。相关公众在感知这些动漫图形商标时,往往依靠形象思维,更多的是从图形的整体设计特点上去认知,并且根据人民法院在先的生效判决,无论对比卡通图形采用何种不同姿势、动作造型和服饰搭配,只要被告图形与原告卡通图形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近似,即构成商标侵权。其二、动漫形象图形的知名度往往影响着公众对图形商标的整体印象,影响着公众对图形商标的识别效果。因此,动漫形象的知名度成为判断其商标近似的重要依据。
四、在先案例之启示
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系大型知名科普卡通片《蓝猫淘气3000问》的权利人,已在第3类和第35类注册商标类别上合法取得了蓝猫卡通形象系列注册商标。其蓝猫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作为其产品与服务的标识,并予以销售,获取非法利益。2004年,原告依据其动漫作品及其动漫形象图形商标权益对被告之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蓝猫直指原告卡通节目中的这个虚拟人物,当原告将蓝猫形象注册成商标时,无论该卡通形象摆出何种姿式,它传达给相关公众的信息仍是“蓝猫”。因此,本案对比对象应当是被告的卡通猫形象与原告图形注册商标。从被告使用标识与原告商标的整体而言,当被告把一只蓝色卡通猫称之为“芳莱雅蓝猫”时,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合理联想,认为使用该图形的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
法院判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标识及商品装潢使用,并进行宣传,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例已成为近年来在我国动漫产业商标保护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之一,维权人三辰公司拥有“蓝猫”动漫系列文字及图形商标,当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侵权产品时,积极寻求法律保护,遏制不法现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权利人利用商标权利进行维权才较好的维护了自己的品牌,并且持续于市场之中,这一成功的典型案例值得动漫行业中的相关权利人借鉴。
现今,我国动漫行业的商标维权意识仍非常不够,动漫行业权利人对商标注册的大量忽视,以致于我国著名动漫商标标识时常被他人恶意抢注,如:我们著名动漫形象图形及名称——喜洋洋、灰太郎、水浒传、西游记等等。这些抢注现象均给我国动漫行业敲响了警钟。并且,结合以上案例,我国动漫产业主们应当意识到,及时维护其动漫相关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其动漫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将会极大保护其产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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