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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成功代理搜狗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
01-12
元旦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百度以“高速下载”为名实施的软件捆绑行为,导致用户下载搜狗软件时,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额外下载了“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百度手机助手”等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了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两审判决,百度被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搜狗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42252元,并在百度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要来说,是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下载搜狗软件时,通过技术设定使用户一并下载“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软件或者下载目标软件前先行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对此被诉行为,北京高院首先认定其本质上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软件捆绑行为”;百度公司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以供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是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之关键。法院认为,百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度手机助手”具有提高下载速度的功能,却以“高速下载”之名,欺骗、误导意在下载、安装搜狗软件的用户,下载、安装与目标软件完全无关的百度软件,该行为具有欺骗
集佳代理广州龙程酒业“金蝴蝶”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案胜诉
11-20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集佳代理的广州龙程酒业胜诉,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侵权成立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自判决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龙程酒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广州龙程酒业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自2004年起,该公司开始销售原产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并在大型知名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同时获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好评和推崇。 2005年5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辛义才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广告,宣传其“金蝴蝶”米酒。原告认为,被告辛义才在销售与原告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金蝴蝶”相同的产品名称,并借助广告进行推销,明显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誉,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因此,委托经验丰富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的名义,把被告告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为知名商品,被告将其生产的产品命名为“金蝴蝶”米酒,并进行宣传和销售,构成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腾讯胜诉获赔500万
02-25
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一案二审,于2014年2月24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宣判,宣布驳回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附:最高院官方消息
家纺业电商第一案尘埃落定 集佳代理富安娜胜诉
03-22
2012年3月6日,国内首次“家纺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胜诉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会上有关方面就家纺业两家龙头企业富安娜诉罗莱家纺商标侵权案的判决结果进行说明,同时与会各方探讨了此次胜诉对行业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发展的驱动价值以及家纺行业电子商务未来前景。 自3月6日下午1时开始,罗莱家纺在自家营销网站www.lovo.cn 首页连续刊登48个小时致歉声明,历时3年的富安娜诉罗莱商标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富安娜商标专用权,在www.lovo.cn 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为富安娜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不履行该义务的罗莱承担;罗莱向富安娜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在说明会现场,富安娜董秘胡振超表示10万元已捐给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富安娜罗莱家纺两大家纺上市企业对簿公堂,缘起一场盗链侵权风波。2009年9月至10月,罗莱家纺利用Google竞价排名,宣传“买富安娜,到LOVO”等虚假信息,并将链接指向罗莱家纺的电子商务网站。与此同时,梦洁多喜爱等1
集佳代理施耐德中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07-16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的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宝祥变压器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 基本案情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系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华设立的子公司,其在中国投资了多家电气企业,其在中国在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变压器(电)”等商品上所核准注册的“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和推广,已在中国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与施耐德中国有交叉和重合。被告公司在2015年12月18日向临沂第三中学提交的相关招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关于品牌及市场知名度部分使用了法国施耐德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同时,在该报价文件中所附的关于“行业资质”和“荣誉认证”材料中,使用了施耐德中国的前述注册商标,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及公司的公文和印章。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将其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山东宝祥变压器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融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07-16
备受业内瞩目和讨论的“融创”楼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今天收到提审裁定。集佳律所代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申请再审与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融创”)之间的“融创”楼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数月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和询问,现法院作出提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楼盘名称中哪个部分发挥识别楼盘来源的作用以及互联网时代商标知名度认定标准,这两个问题被广泛讨论。 对此,本案集佳代理律师李科峰、闫春德和张静元认为,按照行业中楼盘的命名惯例,消费者习惯于通过楼盘名称中的“融创”、“保利”、“绿地”、“碧桂园”、“富力”等标识,识别楼盘开发商。江西融创使用“融创地产”、“融创红谷世界城”等楼盘标识与融创集团“融创”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融创集团“融创”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尽管2012年之前融创集团在江西没有楼盘项目开发,但纸媒、互联网的传播范围均覆盖全国,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非常容易了解到融创集团的“融创”商标和字号,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二审法院认定融创集团无法证明“融创”商标和字号在江西地区的知名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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