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张炀对专利权人为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名称为“风电行星齿轮支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武树辰、孙长龙、李洪江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检索及分析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与在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即可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无效证据的检索,尤其是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获取。众所周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所提出的关键性无效理由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无效证据的检索及获取对于案件是否能成功至关重要。无效证据不仅仅包括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现有技术文件,也包括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等公知常识性证据。本案在搜集证据时,注重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收集,特别是经过缜密地检索发现了正式公开的国家标准中记载了有关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这就进一步支持了我方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无效理由。最终合议组支持了我方的全部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