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中国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并不高,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权利懈怠行为尚无规定不予赔偿的必要,而应当针对禁止令作出相应的规定:无论是出于自身的疏忽或懈怠,还是故意“放水养鱼”,如果专利权人在较长的一段期限内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导致如果法院向被控侵权人发出禁止令会有欠公平的情况下,应被控侵权人的请求,涉诉法院具有授予被控侵权人专利实施许可的权利。当然,这一权利应当仅限于一些难于采用规避设计(design-around)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应当包括仅对产品美感产生影响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