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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山西百圆裤业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12-07
百圆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自成立以来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了850家加盟店,年销售额累计达到4亿元。目前百圆公司已陆续在第25类“服装、裤子”商品、第35类“推销(替他人)、特许经营店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百园”、“百圆”和“百圆城及图”等若干商标。经过长期持续性使用和广泛宣传,百圆公司的“百园”、“百圆”等商标已广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2003年5月22,百圆公司注册在“服装”上的“百园”商标被山西省工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04年2月百圆公司的“百圆”商标被评为“中国裤装市场售后服务满意第一品牌”、2004年5月百圆公司的“百圆”裤业商标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3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2004年11月百圆公司的“百圆”商标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2005年5月百公司的“百圆”裤业商标又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4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2005年12月,百圆公司的商标“百圆”裤业商标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 百圆城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登记成立,其中百圆城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晓敏曾经是
“培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
08-10
“培蒙”服装品牌诞生于1942年上海南京路,1986年2月15日,“培蒙”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蒙公司”)为该商标合法权利人,并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自2000年起,乐清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蒙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蒙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倍蒙”商标,并严重冲击了培蒙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2005年1月培蒙公司以倍蒙公司及蓓蒙公司在服装上使用“倍蒙”侵犯了其“培蒙”注册商标专用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并培蒙公司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江早云律师全权处理上述法律事务。 2005年4月、2005年6月浦东法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7月22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使用“倍蒙”商标侵犯了培蒙公司“培蒙”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赔偿培蒙公司30万元以及判决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为培蒙公司消除影响。至此,经过培蒙公司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培蒙公司合法权益
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维权告捷,“金口”商标被撤销
06-21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集镇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健敏,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亳州市金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刘园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建敏,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青,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晓梅,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晓建,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口子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刘安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上诉人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口公司)、亳州市金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信公司)因商标裁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7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金口子及图
集佳代理“梦特娇”,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
05-18
2004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不当使用和不正当竞争一案。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诉称,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在法国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MONTAGUT”、“梦特娇”文字商标和花图形商标,商标专有权现在仍然在有效期内。标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各地销售,且该商标在中国大陆久负盛名,已成为知名商标。 而广州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和广州梦娇服装有限公司作为所谓“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总经销商,在广州、北京等地销售所谓“梦特娇”服装,并在服装上突出使用“梦特娇”字样,并使用与自己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花图形商标,其商品的包装、装潢、标签、防伪标识等仿冒自己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标签及防伪标识,并在被告侵权产品防伪标识中使用原告的法文名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请求法院判令三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仿冒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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