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案例
商标案件
专利案件
著作权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专业人员
新闻动态
集佳论丛
关于我们
集佳介绍
荣誉概览
联系我们
中文
EN
>
集佳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
>专利案件
最新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华泰公司寄送样品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03-27
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坦萨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至此,集佳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公司诉华泰公司寄送样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1年2月,原告坦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接洽,询问其是否可以提供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华泰公司自称可以生产、销售这种产品,并主动向原告代理人寄出其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证明等共14份材料)、名片一张、广告册一本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样品一份。2011年3月2日,坦萨公司代理人在山西省某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经过法定的证据保全程序,在山西长治市淮海街五马邮局特快揽授站收取了上述邮件,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样品进行了公证封存。 2012年7月,坦萨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维权诉讼案。经证据交换,庭审质证,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
集佳成功代理“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02-27
案情简介: 某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为程友珍、王崧骅的专利名称为“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专利权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薛晨光代理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无效答辩,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集佳代理专利权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是从对比文件出发,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强化上、下层砌块的锁紧程度而增加一对锁紧结构的话,容易想到的是在砌块的上表面上再增加一个脊,相应的在砌块的下表面上增加一个相适配的结构;即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在砌块的上表面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发明专利维权获得初步胜利
08-29
8月23日,集佳律所李永波、孔繁文、李洪江律师代理的坦萨科技有限公司、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萨公司)诉成都匹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匹克)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原告全面胜诉。这一审判结果,标志着坦萨在中国首起专利维权诉讼中胜出。 坦萨公司前身系英国耐特龙集团有限公司(The Netlon Group Limited)。其创始人Dr. Mercer于六十年代后期发明了塑料网格,命名为耐特龙土工网。“三向土工格栅”是坦萨公司奉献的第一代三角形土工格栅专利产品,以其优良的性能成为土工格栅产品、道路加筋以及其他类似领域的佼佼者;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地基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在北京、河北、山东、四川、江苏、安徽、重庆等地先后完成侵权证据调查、搜集、公证等工作。另外许多国内的同类土工材料制造商不加创新,利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制度,申请了许多近似甚至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集佳代理人建议坦萨公司提出针对“三向土工格栅”相类似的专利的无效请求,2011年8月12日,复审委支持了集佳孙
集佳代理河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认定
05-14
无效宣告请求人河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允新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名称为“无机板材表面修复方法及其修复剂”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受河源万峰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梁勇律师、专利代理人朱建新代理,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47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另一项现有技术中获得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集佳代理(日本)泉株式会社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
04-1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梁勇律师代理的(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榜上有名,这也是继2005年集佳代理“梦特娇”案获评当年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之后的再次入选。 案情简介: 原告:(日本)泉株式会社 被告: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泉株式会社是“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共有32项权利要求,泉株式会社在一审诉讼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2。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美视晶莹公司生产、销售,仁和世纪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判决: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美视晶莹公司赔偿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泉株式会社提交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集佳代理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案胜诉
01-25
近日,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驳回了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代理的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胜诉。 原告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诉称:由其研发的机器人炒菜机于2005年2月2日获得了授权,2009年发现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制造“美食美客”机器人自动炒菜机,并将该产品在“第八届中国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上进行展销,同时在某商场进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以及许诺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故将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作为本案中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集佳梁勇律师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涉案被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比较而言更接近一项自由公知技术,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行为,因此,原告主张100万元的赔偿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
最前
上一页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