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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Tensar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再审案胜诉
12-17
2011年4月2日,Tensa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下称“宝源公司”)获得的ZL201020286073.9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2011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做出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经修改后的所有权刘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缺乏新颖性,于是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宝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4月20日,该院驳回了宝源公司的所有行政诉讼请求。宝源公司向再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19日,该院再次驳回了宝源公司行政诉讼二审请求。宝源公司因不服上述无效决定、一审判决以及二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告知Tensar公司该院已经受理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宝源公司主要理由为:1、无效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在评价新颖性时错误的将对比文件中两个部分的技术内容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评价,违反了“单独对比”原则;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所称的“三向土工格栅”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应当包含“等边三角形”这一“隐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鑫曜、沃弗两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胜诉
09-09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曜公司)、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弗公司)诉被告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美国麦格纳公司(MagnaDrive Corporation) 于1999年在美国华盛顿州成立,是一家研究和生产永磁驱动技术的高科技企业,为涉案专利ZL98802726.7的独占被许可人。鑫曜公司是一家中国的高科技能源科技企业,主要生产永磁调速器、永磁联轴器等电机节能产品,沃弗公司为鑫曜公司的代理商,与麦格纳公司的产品构成竞争。 2012年11月5日,鑫曜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麦格纳公司委托律师马克•R•温特劳布(Marc R.Weintraub)发送的律师函: 指认鑫曜公司制造、销售的永磁调速器产品侵犯了麦格纳驱动公司发明专利,但在律师函中所言不详,所指不明,让鑫曜公司及代理商无所适从。在征询律师意见后,鑫曜公司委托律师针对对方的律师回函进行催促,要求麦格纳公司如果确有侵权证据,可以行使诉权,如果没有证据,就要撤回警告函。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麦格纳公司未撤回警告
集佳成功代理“风电行星齿轮支撑装置”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01-14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张炀对专利权人为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名称为“风电行星齿轮支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武树辰、孙长龙、李洪江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检索及分析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与在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即可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无效证据的检索,尤其是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获取。众所周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所提出的关键性无效理由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
集佳成功代理成都倚天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10-30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成都倚天斋工贸有限公司对专利名称为“篆刻刀”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魏晓波、罗满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检索和分析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也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8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即使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例如本案中对刀刃长度、刀锋面夹角的选择等)属于公知常识,在将公知常识列入证据组合的同时,请求人最好还进行适当检索以提供一组全部是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从而可以为无效涉案专利起到了双重保险的作用。
集佳成功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10-28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王文武的专利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魏晓波、罗满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调查和检索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提交了无效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均在于瓶子的形状,两者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同,各个部分上装饰设计也基本相同,上述区别点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相同点属于构成二者具有显著视觉效果的主要设计特征,不同部分仅在于局部的纹理上的差别,故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相比较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4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据的检索,以及证据与涉案专利的分析比对。经过专业细致的检索,获得了与涉案专利相似的证据;而且,无效宣告请求中将涉案专利的各细节部分均
集佳成功代理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09-14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名称为“手环(能量)”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孙长龙,李洪江代理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整体形状相同,各局部设计极为近似,二者的区别点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0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是证据的获取,通过案件线索获取在先公开的国外期刊的信息,进而查找该期刊在国内馆藏证据,为案件胜诉打下良好基础。另外该案件亮点是在外观的比对中,既比对了图案,也考虑了现有设计的文字描述,对后续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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