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案例
商标案件
专利案件
著作权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专业人员
新闻动态
集佳论丛
关于我们
集佳介绍
荣誉概览
联系我们
中文
EN
>
集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最新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集佳代理赛麟国际汽车公司成功阻遏“SALEEN”“赛麟”抢注行为
06-26
集佳代理美国赛麟国际汽车公司(以下简称“赛麟汽车公司”)对两恶意注册的商标“SALEEN”及“赛麟”(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经过前期的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及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融创集团再审胜诉 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08-07
集佳代理的被称为“融创之争”的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与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融创公司”)之间的“融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审理认定,江西融创公司突出使用“融创”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融创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认定江西融创公司将融创集团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全额支持了融创集团请求的150万元赔偿金额...
集佳代理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案获得一审胜诉
07-19
因一款名为“吹牛”的聊天社交应用软件中所使用的红包界面及聊天表情涉嫌抄袭“微信红包”及“微信表情”,腾讯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商北京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集佳代理广州龙程酒业“金蝴蝶”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案胜诉
11-20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集佳代理的广州龙程酒业胜诉,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侵权成立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自判决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龙程酒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广州龙程酒业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自2004年起,该公司开始销售原产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并在大型知名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同时获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好评和推崇。 2005年5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辛义才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广告,宣传其“金蝴蝶”米酒。原告认为,被告辛义才在销售与原告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金蝴蝶”相同的产品名称,并借助广告进行推销,明显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誉,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因此,委托经验丰富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的名义,把被告告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为知名商品,被告将其生产的产品命名为“金蝴蝶”米酒,并进行宣传和销售,构成
集佳代理富奥汽车不正当竞争案达成和解
01-3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长民三初字第80号原告: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15号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法定代表人:马增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港,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剑,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我国大型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原告自1998年成立就开始在“汽车零部件”商品上使用“富奥”商品名称,并持续至今。经过多年的发展,使用在汽车零部件产品上的“富奥”已与原告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河北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7日,其经营范围也已以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为主。被告在其生产的汽车零部件等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了“富奥”商品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河北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富奥”
北京集佳公司诉泰州海陵区集佳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01-31
2007-01-31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北角法定代表人于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恒,该公司职员,住海淀区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勇,该公司职员,住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锦绣华亭7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潘小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俊,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耀左,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集佳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200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晓恒、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集佳公司诉
最前
上一页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