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案例
商标案件
专利案件
著作权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专业人员
新闻动态
集佳论丛
关于我们
集佳介绍
荣誉概览
联系我们
中文
EN
>
集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最新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集佳协助中国企业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难的贸易壁垒
07-06
CCTV.com消息(16:00整点新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时间7月5日裁定,中国地板行业的园弧锁扣产品可以进入美国,中国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难的贸易壁垒。 2005年7月,美国、荷兰、爱尔兰三家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337条款告状中国18家地板企业地板锁扣专利侵权,要求禁止这些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中国每年出口三千万平米复合地板征收每平方米0.65美元专利许可费,总计1950万美元,此举涉及中国五千家地板企业,每年出口量达1.75亿美元。对此,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商务部在国内进行诉讼代理招标,全国40多家律师事务所竞标,集佳律师事务所中标。依据圆弧锁扣源自中国传统木建筑、木家俱的木榫结构,经过一年的“阻击”,赢得了这场官司。中国地板可以继续进入美国市场,为此连带收益的还有世界其它生产复合地板的企业。 集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海旭:我们加入WTO后会面临许多困难,但不能回避,不能等待,在游戏规则中我们要利用法律的武器。事实证明,我们是可以胜利的。
集佳代理北京科诺华与美国麦修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12-20
“在近5个月的工作后,双方律师又经过2006年12月16日、17日两天的艰苦谈判,对股权转让问题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成功地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回忆说。根据这份协议,北京科诺华电子科技公司与美国麦修斯公司 (Matthew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将共同投资组建现代化的工厂厂房,并在技术研发、提供解决方案等多个领域展开全方位合作。 据了解,科诺华公司在1996年开始批量生产喷码机,打破了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一高科技产品的垄断。经过10年的发展,科诺华已经成为市场销量排行第一的国内喷码企业,同时也加快了进军全球市场的步伐。截止到2004年,产品已出口到澳大利亚、欧洲、东南亚、中东等国家和地区。此次与科诺华公司签约的美国麦修斯公司,是一家有着150多年历史、年销售收入达10亿美元的上市公司,一直是工业产品标识领域的领先者,并保持着全球大字符喷码机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位置。一些行业人士分析,此次通过与麦修斯公司强强联手展开合作,科诺华将进一步巩固自身在国内市场的领导地位和优势,同时在全球市场上积极扩大影响力、实现一个民族品牌迈向世界品
集佳代理“真彩笔”外观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01-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5894号原告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东大井五丁目23番37号。法定代表人数原英一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登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方东村。法定代表人黄智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2709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1区10号楼2门101室。法定代表人马燕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烨妮,女,满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副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光明街。原告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彩公司)、被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美公司)、被告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以下简称理想文仪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集佳代理德国SEW与中国三企业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04-16
一场历时两年的中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以和解的方式结束。4月3日,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三企业就双方专利纠纷正式签定了和解协议。虽然和解谈判长达一年,但双方表示对和解结果非常满意。据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迟松介绍,“这是中国齿轮行业首次以和解方式解决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其将对中国齿轮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起着标范作用,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成立于1931年,是专业生产电动机、减速机和变频控制设备的跨国性国际集团,其生产技术和市场占有率均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国际动力传输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SEW总部设在德国的布鲁克塞尔,在全球范围内拥有8个大型制造中心,52个组装厂,共设有220多个办事处,遍步世界五大洲和几乎所有的工业国家。2005年4月,在德国汉诺威设备展上,德国SEW认为杭州减速机厂、浙江通力变速机械有限公司、台州清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国企业的参展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遂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临时禁令,撤销了中方四企业的展位,并扣压了参展产品。根据德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遭遇临时禁令的企业必须参与随后由临时禁令申请人提起的法律诉讼,并与其
集佳代理郭新生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获圆满胜利
06-23
无效宣告请求人郭新生,对专利权人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003345491,名称为“应急灯(一)”外观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公司接受请求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郭新生进行了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做出了第102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涉案专利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二者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相同,且二者的专利权人不同,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集佳公司律师继续代理郭新生参加了诉讼,2008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50号决定,专利权人仍然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集佳律师代理郭新生参加了二审诉讼,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59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
集佳代理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认定
11-20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黄明吉的专利号为ZL200420077804.3,名称为“放音设备的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请求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无效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2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集佳公司代理的一方取得了胜利。
最前
上一页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下一页
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