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案例
商标案件
专利案件
著作权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专业人员
新闻动态
集佳论丛
关于我们
集佳介绍
荣誉概览
联系我们
中文
EN
>
集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最新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集佳代理德国SEW与中国三企业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04-16
一场历时两年的中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以和解的方式结束。4月3日,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三企业就双方专利纠纷正式签定了和解协议。虽然和解谈判长达一年,但双方表示对和解结果非常满意。据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迟松介绍,“这是中国齿轮行业首次以和解方式解决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其将对中国齿轮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起着标范作用,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成立于1931年,是专业生产电动机、减速机和变频控制设备的跨国性国际集团,其生产技术和市场占有率均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国际动力传输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SEW总部设在德国的布鲁克塞尔,在全球范围内拥有8个大型制造中心,52个组装厂,共设有220多个办事处,遍步世界五大洲和几乎所有的工业国家。2005年4月,在德国汉诺威设备展上,德国SEW认为杭州减速机厂、浙江通力变速机械有限公司、台州清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国企业的参展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遂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临时禁令,撤销了中方四企业的展位,并扣压了参展产品。根据德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遭遇临时禁令的企业必须参与随后由临时禁令申请人提起的法律诉讼,并与其
集佳代理郭新生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获圆满胜利
06-23
无效宣告请求人郭新生,对专利权人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003345491,名称为“应急灯(一)”外观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公司接受请求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郭新生进行了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做出了第102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涉案专利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二者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相同,且二者的专利权人不同,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集佳公司律师继续代理郭新生参加了诉讼,2008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50号决定,专利权人仍然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集佳律师代理郭新生参加了二审诉讼,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59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
集佳代理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认定
11-20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黄明吉的专利号为ZL200420077804.3,名称为“放音设备的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请求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无效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2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集佳公司代理的一方取得了胜利。
集佳代理明高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认定
08-28
无效宣告请求人明高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刘洪的专利号为ZL200720119527.1,名称为“用透镜使多个LED聚光的手拎充电式的储能手电筒”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接受无效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孙长龙、律师顾润丰代理请求人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36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集佳公司代理的一方胜诉。
集佳代理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案胜诉
01-25
近日,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驳回了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代理的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胜诉。 原告田山•维世达电器有限公司诉称:由其研发的机器人炒菜机于2005年2月2日获得了授权,2009年发现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制造“美食美客”机器人自动炒菜机,并将该产品在“第八届中国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上进行展销,同时在某商场进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以及许诺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故将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作为本案中被告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集佳梁勇律师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涉案被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比较而言更接近一项自由公知技术,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行为,因此,原告主张100万元的赔偿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
集佳代理(日本)泉株式会社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
04-1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梁勇律师代理的(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榜上有名,这也是继2005年集佳代理“梦特娇”案获评当年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之后的再次入选。 案情简介: 原告:(日本)泉株式会社 被告: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泉株式会社是“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共有32项权利要求,泉株式会社在一审诉讼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2。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美视晶莹公司生产、销售,仁和世纪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判决: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美视晶莹公司赔偿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泉株式会社提交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最前
上一页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下一页
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