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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
2007-03-21
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逐步广泛和深入,随之而来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产生了很多没有先例可循的新型案件。在此领域,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得不走在了我国立法的前边,创造性地审理了一大批涉及网络域名、网络链接、网络下载MP3音乐、网页著作权、P2P著作权问题等等的知识产权前沿问题案件。2005年6月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的调研和专家研讨,又成功地审理了两起涉及网站名称法律问题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了网站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属性,及网站名称是否可以得到保护及如何保护等问题。这一判决将对司法界理清网站名称与域名、网络实名、商标的关系,对社会各界明确“网站名称”权利属性及保护模式起到极其深远的影响和指导作用。下面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及“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简要说明有关网站名称的司法保护问题。 一、案情简介 在涉及“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案件中: 原告阳光绿洲旅行社诉称,其于2003年8月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设立“北京旅游网”网站,取得“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权,即原告对“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享
试论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之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
2006-11-20
【案情摘要】 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柯诺地板(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邓桂斌 2005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被告是第3401199号“E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半成品木材”),包括原告在内的地板销售企业在宣传资料上等使用“E0”(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警告立即停止销售,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柯诺公司与其经销商邓桂斌共同向原告在长沙市的各经销商发送律师函。原告各地经销商,在收到此律师函后,因担心侵权,已将地板纷纷撤柜,等待确认是否有权继续销售,进而使得原告的商品大量积压。被告柯诺公司发送上述律师函的行为,使得原告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 原告认为,“E0(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为国家标准规定的甲醛释放限量级别标志。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使用“E0”(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属于正当使用技术标志、而非商标侵权。因此,被告柯诺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是滥用权利的非法行为。被告邓桂斌是被告柯诺公司在长沙市的经销商,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在长沙市的各经销商发送律师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更新时间:
2006-03-28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天基建筑板业责任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31日,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板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的生产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4年12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专利号为02159997.1。2005年,原告以被告北京天基建筑板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建筑公司”)、北京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永泰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制造并销售与通过原告涉案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新产品相同的产品,构成了对原告涉案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侵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涉案专利不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另外,被告所实施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本案原告涉案专利的专利侵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建筑行业领域的惯例以及被告提交的反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所指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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