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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P2P软件侵权案的启示
更新时间:
2009-07-16
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步升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飞行网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舶盛舫安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北京飞行网公司与北京舶盛舫安公司停止侵害上海步升公司涉案五十三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2、北京飞行网公司与北京舶盛舫安公司连带赔偿上海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因本案是国内首例涉及P2P网络服务侵权的判例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个案件所引用的“帮助侵权”原则也必将成为国内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的准则。案情简介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步升公司诉称,原告对胡彦斌、许巍、花儿乐队等演唱的5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北京飞行网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址为www.kuro.com.cn的网站上提供了以“点对点”传输方式实现文件传播的kuro软件,公众通过使用在www.kuro.com.cn网站上使用kuro
域名抢注的若干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 投诉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 被投诉人:浙江森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bosch.cn 被投诉人于2003年3月17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本案争议域名bosch.cn。2006年2月9日,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bosch.cn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1)投诉人对BOSCH商标标识享有在先商标权等民事权利;(2)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bosch.cn中的主体部分bosch与投诉人的商标BOSCH/bosch在读音、字母、排序上完全一致,具有混淆的近似性;(3)被投诉人对已注册的bosch.cn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的利益关系;(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辨称:(1)投诉人已过投诉时效,应予驳回;(2)被投诉人“bosch”的中文译文为“宝森”;(3)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专家审理】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商标使用的界定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 原告:新加坡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健康第一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物资集团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涉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局裁定撤销涉案商标。物资集团公司复审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物资集团公司意图使用了涉案商标,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物资集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富乐公司在注册涉案商标后,许可物资集团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在1999年双方又签订了转让合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物资集团公司,由于这些行为仅是许可人或转让人与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之间的行为,不具有面向消费者昭示商标的标识功能,因此商标
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五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2003年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于2005年6月初
试论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 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柯诺地板(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圣象集团是地板行业的龙头企业。原告所拥有的“圣象及图”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产品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为了配合E0级产品(2004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胶合板”的国家标准,将甲醛释放量小于等于0.5mg/l的胶合板确定为E0级,)的推广宣传,原告委托广告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创作完成了涉案美术作品——蓝色E0标志,该标志主色调为蓝色,由英文字母E和水滴状的0组成,周边环绕“国际健康家居标准”、“圣象出品”的字样,并在达到圣象E0级地板的产品上使用了该标志。根据和广告公司的约定,原告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自2005年4月开始,原告斥资各种媒介对该“蓝色E0标志”以及E0作为甲醛释放限量标准标志的含义进行了广泛宣传。 被告同为地板行业的企业。在2005年10月31,被告召开名为《莱茵阳光E0商标维权宣言及E0新标识发布》的新闻发布会。该发布会上,被告推出了所谓的“E0健康新标识”的图形,并通过媒介对该标
试论商标争议申请时限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 原告: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蜡笔小新》是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以下称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1992年至今《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日本广泛发行。2003年,《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中国大陆正式发行,广受青少年朋友的喜爱。早在1996年11月,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广州诚益眼镜公司(以下称诚益眼镜公司)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共计九个“蜡笔小新”文字或“蜡笔小心”卡通图形商标。其中包括1996年11月26日和1月9日,分别注册在第9类眼镜和第28类的游戏机等商品上的“蜡笔小新”文字商标、“蜡笔小新”卡通图形共计四个商标。其他五个商标都已转让给他人。本文仅探讨涉及第三人诚意眼镜公司现在仍持有的上述四个商标的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 2005年1月26日,双叶社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诚益眼镜公司所注册的“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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