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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
2009-07-16
现有技术抗辩是被控侵权人通过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为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来对抗权利人,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 在我国,现有技术抗辩的产生与职权分开原则密不可分。我国专利权的确权机构是专利行政部门。从理论上讲,每一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都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凡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其都属于公有领域,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权实施使用,而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检索,难以确保其符合《专利法》授权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即使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审查员仅能够对于书面公开的文献,其中主要为专利文献进行有效的检索,而对于使用公开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却难以确保一一知晓,因此经过实质审查并授权的专利也可能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形。 我国在1985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没有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直到1992年8月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布,现有技术抗辩才
专利无效代理工作刍议
更新时间:
2009-07-16
一、问题的提出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设置的,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就叫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 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纠正不符合专利法的专利申请被批准的现象。 由于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对这种财产权及其归属的确认比有形财产要复杂的多,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因此,根据这种财产权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利局审查授予专利权只是推定财产权的成立及其归属,但是,在审批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出现少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情况,因此设置无效程序的目的就是向社会及公众尤其是向那些与该专利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请求取消该专利权的机会,有利于纠正不符合专利法的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现象。 2、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是一种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用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对符合专利
VOVOL商标案件
更新时间:
2009-07-16
裁判要旨 商标的合理使用应以不引起混淆或误认及不引起联想为界限,被告在汽车零件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隐匿自己名称、商标,有使消费者误认或联想到商品与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情 原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VOLVOTrademarkHoldingAktiebolag) 被告:浙江省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 瑞典的沃尔沃有限公司于1997年在我国注册了“VOLVO”文字商标,2003年4月14日“VOLVO”注册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原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2005年4月16日,被告向海关申报出口叙利亚滤清器50箱,价值2250美元。该滤清器上以醒目的、大号的英文标有“FORVOLVO”字样,在数行不同语言的产品名称之下,有一个小字体的单词“Replace”,在商品或外包装盒上未明确制造者被告的名称,也没有被告客户的名称。在滤清器上使用了激光标志,上面标有“OK”字样和叙利亚客户的公司简称英文字母。但该激光标志的底色为银白色,英文字母为白色,字体极小,且因是激光标志,只能在一定的角度和光线下才能依稀辨认。2005年
商业性使用未授权软件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
2009-07-16
计算机软件用户侵权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无论计算机软件用户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计算机软件用户对软件的使用方式如何,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使用,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根据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现状,不应当追究纯粹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用户的法律责任。从理论上讲,只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即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去追究纯粹个人非商业使用用户的法律责任,无论从时间成本上,还是举证难度上,还是获赔可行性上,于软件著作权人而言都是毫无益处的。故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只限定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软件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近些年,软件著作权人追究商业性使用未授权软件单位用户法律责任的案件已越来越多。如奥多比公司诉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公司内部电脑上安装使用其Adobe系列软件侵权案;欧特克公司诉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公司内部电脑上安装使用其AutoCAD系列软件侵权案;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
论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和确权程序中的交叉适用
更新时间:
2009-07-16
在英美法系,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与大陆法系中的公平(fairness)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法意相通,旨在限制一方当事人利用前后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的陈述和行为,来损害对方当事人以及其它公众的信赖利益。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专利领域,禁止反悔原则均已成为权利要求解释时需要考虑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单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可应用于专利侵权诉讼。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 4.3.2 ,则规定了在单一专利确权程序(无效宣告)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确权程序这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中的交叉适用问题,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的陈述在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问题(本文称之为“正向禁反悔”);2、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主张或陈述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问题(本文称之为“反向禁反悔”)。 正向禁反悔作为一项原则,一直在司法实
间接侵权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
2009-07-16
中国法律并未规定“间接侵权”,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因此涉及间接侵权的案件均依据“共同侵权”的规定处理。中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②,以及《侵权行为法》第九条③均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共同侵权中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中的“诱导侵权”和“帮助侵权”相同。 根据以上分析,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具备三个法律要件:(1)存在直接侵权行为;(2)有诱导或帮助直接侵权的行为发生;(3)间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从逻辑关系上看,无论是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在间接侵权行为之前或之后,必然存在直接侵权人针对在先合法权利实施了直接的侵害行为,否则间接侵权无从谈起。有诱导或帮助直接侵权的行为发生:间接侵权人针对直接侵权人进行了诱导,或者给予了帮助,以上诱导或者帮助与直接侵权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即:诱导或帮助行为促使直接侵权得以发生或已有的损害后果被扩大。间接侵权人存在过错:过错以明知或应知为准。所谓“明知”是指间接侵权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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