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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论丛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1998年7月7日取得“正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线、低压电器原件等。1997年2月21日,原告又在第11类照明灯等商品上取得“正泰”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于2003年3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路灯,销售照明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等。2005年8月,原告以被告在照明灯具等商品上突出使用“正泰亚明”商业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在第11类照明灯等商品上 “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被告将“正泰亚明”登记为字号大量使用含有“正泰亚明”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合法注册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公司,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产品中使用正泰亚明的企业名称属于合理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企业名称中的“正泰亚明”字样和原告的“正泰”商标区别明显,不会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建筑电器等。原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原告:深圳市美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源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第三人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1998年10月30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源兴”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00年4月14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3844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等。 2000年11月16日,第三人以第三人的“源兴”商标属于在先使用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为,以及原告为第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源兴”系列商品经销商为理由,就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申请。2003年9月1日,商评委作出了撤销争议商标的1687号裁定。商评委认为原告为第三人“源兴”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在明知第三人的“源兴”商标已在先使用,且第三人的“源兴”商标已在先使用,且第三人“源兴”产品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第三人的授权,在同一及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第三人的“源兴”商标文字相同的争议商标,显然
商标争议的司法审查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997年9月2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薇薇WEIWE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000年1月28日,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10902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的“按摩、高级理发店、美容院、修指甲”等。2000年6月22日,第三人向商标局申请了“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01年10月14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研究、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技术项目研究、美容院、按摩、理发店、公共保健浴室、蒸气浴”。2002年12月28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2002年8月23日原告以引证商标注册在先,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构成了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为由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被告依法受理了原告所
商标授权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我公司注册并使用床上用品商品上的“梦洁”商标已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发现被告在类似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梦”相同的商标,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被告将商标“梦洁”作为公司名称其行为直接侵犯了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梦洁”商标;2、撤销被告“梦洁”公司名称;3、被告承担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梦洁及图”商标于2000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热毯、电热垫、电暖气、小型取暖气”,注册号为1427581。原告在第24类商品上享有“梦洁”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要求撤销我方“梦洁”商标的请求属于商标授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我方的原名称为“石家庄市双猫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6日变更为“石家庄梦洁实业有限公司”,其中“梦洁”字号名称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 经审理,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涉及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被告:原建军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2年1月7日开始在原告生产的感冒胶囊上使用“快克”商标,并于同年8月10日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的“新速效伤风胶囊”商品上取得了“快克”商标专用权。截止目前,原告的“快克”商标持续使用已有12年历史。自1997年始至今连续8年,原告花费巨额资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网络等各种媒体对“快克”商标进行宣传。由于原告“快克”商标宣传持续时间长、宣传覆盖范围广,加之“快克”胶囊显著的抗感冒疗效,“快克”商标很快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003年“快克”商标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快克”商标已为驰名商标。200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卫生纸”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快克”完全相同的“快克”标识,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快克”驰名商标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系药品生产公司,其“快克”商标系注册使用在药品上,只能要求他人在药品上不能使用“快克”商标。而被告实际生产、销售的系卫生纸,卫生纸与药品不属于
商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摘要】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被告: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登记企业商号为“公牛”。1997年原告在第9类商品取得“公牛”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及原告的注册商标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被告温州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插座等产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公牛”非常近似的“会牛”、“会牛”精品等商业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温州公牛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其恶意登记“公牛”为商号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和《中国质量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两被告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被告温州公牛公司不得使用“公牛”商号。被告温州公牛公司答辩称:第一,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被告所生产,不排除他人假冒我公司名义生产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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