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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更新时间:
2009-07-16
在我国著作权案件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主要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及法定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为标准来赔偿。法定赔偿赔偿原则,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审判考虑各方面音速综合酌定损失赔偿额。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
浅析技术合同涉及反垄断问题
更新时间:
2009-07-16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基于上述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同时还有一种类型的技术合同,就是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放在技术转让合同种一并规定。 《合同法》第323条明确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该条是关于技术合同订立以及履行所达到的法律目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该条中的“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假如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那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时否符合法律所确定的价值,依据《合同法》第323条,当然可以得出否定性的结论。再进一步,假如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329条给与了明确的答案,即: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这就是本文中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涉及反垄断的问题。一
方正诉暴雪《魔兽世界》字库著作权侵权案简析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背景 近日,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文有限公司等侵著作权案,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引起了网络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北大方正公司在此次诉讼中索赔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可以说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向外国公司提出侵权索赔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北大方正公司在起诉状中指出,美国暴雪公司在其开发并授权上海第九城市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代理运营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未经方正电子的许可,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一等5款方正字体,严重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关于本案的几点看法: 1、方正字库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类。方正字库中的字型是否构成书法作品,涉及到如何认识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它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作品中包含有作者的选择、判断,含包有作者的个性。因此,判断方正涉案字型是否有独创性,关键是看字型是否有作者的选择、判断,是否有作者个性。
雅马哈案给我们的启示
更新时间:
2009-07-16
【案情】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称浙江华田公司)一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联润公司)一审被告: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台州华田销售公司)一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台州嘉吉公司) “YAMAHA” 、“雅马哈”、““FUTURE”是原告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摩托车、汽车、自行车、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1997年7月中国公民李书通作为主要股东成立了浙江嘉吉公司。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14,浙江嘉吉公司作为主要股东成立了台州嘉吉公司,仍由李书通任法定代表人。后浙江嘉吉将其在台州嘉吉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浙江华田公司。浙江华田的法定代表人曾是李书通。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是在日本登记的公司,其是2000年9月由另一公司更名而来。李书通为该公司的董事,董事长。2001年9月日本法院基于本案原告的起诉,判决撤销“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商号登记。 2001年1月,日本雅马哈株式
专利与标准
更新时间:
2009-07-16
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有关“3C联盟”以及“6C联盟”向中国DVD生产企业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而中国企业不堪重负的报道。也许很多人会问:中国的DVD生产企业为什么一定要用他们的专利呢?答案很简单,因为这些企业联盟的专利池(patent pool)已经构成了DVD产品事实上的技术标准,如果不按照这些标准来生产,中国生产出来的DVD产品根本就没有市场。因此中国的DVD企业已经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只有乖乖的缴纳专利许可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并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社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类似上面的问题是越来越多。那么专利和标准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本文正是基于这一问题而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一、专利的概念及分类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对专利保护的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至二十年。”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全面赔偿原则
更新时间:
2009-07-16
一、全面赔偿原则概述 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和精神损害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范围。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因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开发成本高,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相对较长,当事人所做的投入大。而从以前情况看,在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受侵害人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十分有限。针对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全面适用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充分予以救济,同时也能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在TRIPS协议的第1款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如何进行赔偿,应当根据何种原则进行赔偿,也作了确定。该条款规定的行为支付“足以弥补”“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肯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其主张“弥补”,而未规定“惩罚”。当然向受害人支付因调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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