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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维权告捷,“金口”商标被撤销
06-21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集镇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健敏,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亳州市金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刘园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建敏,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青,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晓梅,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晓建,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口子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刘安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上诉人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口公司)、亳州市金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信公司)因商标裁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7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金口子及图
集佳代理“梦特娇”,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
05-18
2004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不当使用和不正当竞争一案。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诉称,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在法国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MONTAGUT”、“梦特娇”文字商标和花图形商标,商标专有权现在仍然在有效期内。标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各地销售,且该商标在中国大陆久负盛名,已成为知名商标。 而广州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和广州梦娇服装有限公司作为所谓“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总经销商,在广州、北京等地销售所谓“梦特娇”服装,并在服装上突出使用“梦特娇”字样,并使用与自己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花图形商标,其商品的包装、装潢、标签、防伪标识等仿冒自己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标签及防伪标识,并在被告侵权产品防伪标识中使用原告的法文名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请求法院判令三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仿冒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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