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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域名争议案胜诉
04-13
日前,由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世界500强企业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诉浙江森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域名争议案让众多正陷域名困扰的世界知名企业看到了希望,罗伯特·博世公司的胜诉告诉大家恶意抢注知名企业商标作为域名终将落败。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汽车技术、工业技术、消费品和建筑智能化技术生产商之一,投诉人连续多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该公司早在1997年6月就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BOSCH商标。1998年9月10日注册了域名bosch.com.cn,并开通了相应网站,通过网络广泛宣传其产品和品牌。 浙江森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7日在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了域名bosch.cn。此域名中的主体部分bosch与博世公司的商标BOSCH/bosch在读音、字母、排序上完全一致。 2006年2月9日,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针对浙江森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的域名bosch.cn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主张被投诉方浙江森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于已注册
集佳代理山西百圆裤业商标侵权案终审胜诉
03-23
“2005年度十大最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之一的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 商标侵权一案,前日结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上诉,法庭维持原判,即认定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侵权成立。 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 商标侵权一案源起于2005年初,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次调查和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11月30日就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百圆公司的第1370910号“百园及图”商标已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百圆城公司突出使用“百圆城”字号侵犯了百圆公司第1370910号“百园及图”商标专用权,同时法院认定百圆城公司登记并使用“百圆城”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圆城公司立即
集佳代理山西百圆裤业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12-07
百圆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自成立以来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了850家加盟店,年销售额累计达到4亿元。目前百圆公司已陆续在第25类“服装、裤子”商品、第35类“推销(替他人)、特许经营店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百园”、“百圆”和“百圆城及图”等若干商标。经过长期持续性使用和广泛宣传,百圆公司的“百园”、“百圆”等商标已广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2003年5月22,百圆公司注册在“服装”上的“百园”商标被山西省工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04年2月百圆公司的“百圆”商标被评为“中国裤装市场售后服务满意第一品牌”、2004年5月百圆公司的“百圆”裤业商标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3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2004年11月百圆公司的“百圆”商标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2005年5月百公司的“百圆”裤业商标又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4年度中国优秀特许品牌”、2005年12月,百圆公司的商标“百圆”裤业商标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 百圆城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登记成立,其中百圆城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晓敏曾经是
集佳代理千金药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12-06
2004年年初以来,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不断接到市场举报,发现牡丹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制药)生产并在全国销售的药品“妇科十味片”,其包装装潢与其公司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妇科千金片”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非常相似。同年5月份,又发现株洲药业益寿药店(以下简称株洲药业)也在销售该侵权产品。为此,千金药业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株洲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侵权行为仍在进行。2005年2月,太平洋制药变更为耀德堂制药。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千金药业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田达良律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株洲药业等三家企业提起了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了被告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株洲药业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告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8010元。该案一审判决于2005年11月25日开始生效。
集佳代理“海尔”手机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09-16
2005年3月15日,原告解文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所具有的“智能防盗”功能是对其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这一发明专利的模仿和变劣,遂要求法院判定海尔公司的上述手机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海尔公司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逯长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勇共同制订应诉方案并代为应诉。集佳律师通过反复论证和分析后发现,原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做不侵权抗辩,一定能够胜诉。 2005年6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现场对涉案手机进行演示勘验。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在涉案专利审批阶段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其反悔。在此条件下,法院认定:由于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特征上的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的智能防盗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培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
08-10
“培蒙”服装品牌诞生于1942年上海南京路,1986年2月15日,“培蒙”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蒙公司”)为该商标合法权利人,并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自2000年起,乐清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蒙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蒙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倍蒙”商标,并严重冲击了培蒙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2005年1月培蒙公司以倍蒙公司及蓓蒙公司在服装上使用“倍蒙”侵犯了其“培蒙”注册商标专用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并培蒙公司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江早云律师全权处理上述法律事务。 2005年4月、2005年6月浦东法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7月22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使用“倍蒙”商标侵犯了培蒙公司“培蒙”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赔偿培蒙公司30万元以及判决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为培蒙公司消除影响。至此,经过培蒙公司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培蒙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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