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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施耐德中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01-31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的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宝祥变压器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
集佳代理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自诉案件获一审胜诉裁定
10-26
自诉人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指控被告单位苏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侵犯其所享有广场舞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多达1500余部。
集佳代理施耐德中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07-16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的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宝祥变压器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 基本案情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系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华设立的子公司,其在中国投资了多家电气企业,其在中国在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变压器(电)”等商品上所核准注册的“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和推广,已在中国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与施耐德中国有交叉和重合。被告公司在2015年12月18日向临沂第三中学提交的相关招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关于品牌及市场知名度部分使用了法国施耐德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同时,在该报价文件中所附的关于“行业资质”和“荣誉认证”材料中,使用了施耐德中国的前述注册商标,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及公司的公文和印章。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将其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山东宝祥变压器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融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07-16
备受业内瞩目和讨论的“融创”楼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今天收到提审裁定。集佳律所代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申请再审与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融创”)之间的“融创”楼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数月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和询问,现法院作出提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楼盘名称中哪个部分发挥识别楼盘来源的作用以及互联网时代商标知名度认定标准,这两个问题被广泛讨论。 对此,本案集佳代理律师李科峰、闫春德和张静元认为,按照行业中楼盘的命名惯例,消费者习惯于通过楼盘名称中的“融创”、“保利”、“绿地”、“碧桂园”、“富力”等标识,识别楼盘开发商。江西融创使用“融创地产”、“融创红谷世界城”等楼盘标识与融创集团“融创”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融创集团“融创”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尽管2012年之前融创集团在江西没有楼盘项目开发,但纸媒、互联网的传播范围均覆盖全国,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非常容易了解到融创集团的“融创”商标和字号,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二审法院认定融创集团无法证明“融创”商标和字号在江西地区的知名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现最高
二审胜诉!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07-16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界星辉公司”)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广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受到互联网业界及法律实务界广泛关注和争议。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于二审阶段接受本案委托,并赢得二审的全面胜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判决中明确认定: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不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如长期存在亦会对社会总福利具有明显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世界之窗浏览器”是世界星辉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浏览器。该浏览器设置有“强力拦截页面广告”的功能,在用户勾选该功能后,可以屏蔽腾讯视频网站播放视频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一次勾选后,用户通过“世界之窗浏览器”访问腾讯视频网站,可一直屏蔽视频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 2017年初,腾讯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18年1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不构成不
集佳律师代理腾讯诉“微信食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1000万
07-16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食品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今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 1、微信食品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 “微信及图”驰名商标及“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于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 3、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案件基本事实: 腾讯公司的 “微信”应用是当前主流的即时通讯类手机应用,也是我国绝大部分手机用户所熟知的手机应用。“微信”和对应的“Wechat”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也具有非常高的品牌价值,如英国Brand Finance2018全球品牌500强中将“微信(Wechat)”列为第49名,价值高达224.15亿美元。 微信食品公司2015年4月14日将“微信”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并与小小树公司联合,使用“微信食品 Wechat Food”标识开办多家系列餐饮店、线下商超、线上商城。除自身经营上述餐厅、商超之外,微信食品公司更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购买百度推广、架设自营网站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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