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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VIS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07-23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杜汉武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的VISA信用卡是广为中国消费者所使用和熟知的品牌,其在中国的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及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都注册有“”商标。 中国国内自然人杜汉武2005年12月12日提出将“VISA”指定注册在“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原告维萨服务协会对该被异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因不服商评委所做的异议复审裁定,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诉讼代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
集佳代理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胜诉
04-18
陈放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12)第40251号关于第4900778号“华锑”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2013年2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锑公司)作为第三人,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梁勇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该案评审环节中,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华锑公司的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该案被异议商标所申请使用的商品为“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华锑公司商号在先使用商品为“氧化锑、锑锭”。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和“氧化锑、锑锭”是否应当认定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和华锑公司主营的“氧化锑”构成类似,“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则和“氧化锑”不构成类似商品。
集佳成功代理“风电行星齿轮支撑装置”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01-14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张炀对专利权人为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名称为“风电行星齿轮支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武树辰、孙长龙、李洪江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检索及分析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与在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即可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无效证据的检索,尤其是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获取。众所周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所提出的关键性无效理由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
集佳代理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确权再审案件胜诉
12-22
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森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湖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做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集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了此案。最高院提审此案,并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肇鼎山泉”(被异议商标)与“鼎湖山泉”(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均有不当,爱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作出判决如下:撤销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原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案情摘要: 被异议商标“肇鼎山泉”为吴冠荣于2002年9月申请注册,2003年12月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32类的“水(饮料)”等商品上。2008年10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爱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鼎湖公司以其已获准注册的“鼎湖山泉”等四个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向商标局对“肇鼎山泉”商标提出异议。2008
集佳成功代理成都倚天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10-30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成都倚天斋工贸有限公司对专利名称为“篆刻刀”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魏晓波、罗满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检索和分析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也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8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即使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例如本案中对刀刃长度、刀锋面夹角的选择等)属于公知常识,在将公知常识列入证据组合的同时,请求人最好还进行适当检索以提供一组全部是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从而可以为无效涉案专利起到了双重保险的作用。
集佳成功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10-28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专利权人为王文武的专利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魏晓波、罗满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经过调查和检索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提交了无效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均在于瓶子的形状,两者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同,各个部分上装饰设计也基本相同,上述区别点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相同点属于构成二者具有显著视觉效果的主要设计特征,不同部分仅在于局部的纹理上的差别,故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相比较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4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集佳代理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据的检索,以及证据与涉案专利的分析比对。经过专业细致的检索,获得了与涉案专利相似的证据;而且,无效宣告请求中将涉案专利的各细节部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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