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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苹果图形”商标转让行政诉讼案胜诉
01-30
原告桦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森北路627号8楼之2。法定代表人袁良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建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第三人上海环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泰日镇青公路340号20室。法定代表人袁裕恒,董事长第三人上海环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塘镇共青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俞兆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奋飞,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上海环茂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18号1-205。原告桦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桦懋贸易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于2002年2月21日作出的将第807327号苹果图形商标(简称第807327号商标)核准转让给上海环贸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环邦塑胶公司),以及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的将第807327号
“薇薇”商标纠纷案再起纷争 集佳代理沈阳薇薇维权胜利
01-3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1194号原告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英特公寓B-901室。法定代表人祁雅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隗吉良,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年,男,51岁,汉族,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崇文区西打磨厂街114号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力伟,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春雷,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第三人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6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薇薇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佳代理“pccw.cn”网络域名纠纷案胜诉
01-3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6)一中行终初字第267号原告桦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森北路627号8楼之2。法定代表人袁良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建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第三人上海环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泰日镇青公路340号20室。法定代表人袁裕恒,董事长第三人上海环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塘镇共青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俞兆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奋飞,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上海环茂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18号1-205。原告桦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桦懋贸易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于2002年2月21日作出的将第807327号苹果图形商标(简称第807327号商标)核准转让给上海环贸工贸有限公司(简
集佳代理“真彩笔”外观专利侵权案二审胜诉
01-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1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国)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东大井五丁目23番37号法定代表人原英一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咏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方夏村法定代表人黄智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709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1区10号楼2门101号法定代表人马燕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烨妮,女,满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副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光明街3号7栋1单元2楼东户。上诉人(日本国)三菱铅笔株式会(简称三菱铅笔株式会
集佳代理“bosch.cn”域名争议案
01-31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 2006000007]投 诉 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地 址:德国格宁根市70839罗伯特博施广场1号(ROBERT-BOSCH-PLATZ 1, 70839 GERLINGEN, GERMANY)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戴福堂、李永波律师被投诉人:浙江森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 址:中国浙江瑞安市鲍一工业区争议域名:bosch.cn注册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二○○六年四月五日 北 京裁决书(200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4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于2006年2月9日针对域名bosch.cn
集佳代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侵犯“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胜诉
07-04
2007年6月26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北中院”)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集团”)诉湖南省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六福酒业”)请求确认不侵犯“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淮北中院判决认定口子集团在酒商品上使用“福”字作为装潢使用不侵犯金六福酒业的“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由集佳代理的口子集团一审胜诉。 口子集团和金六福酒业作为国内白酒行业的明星企业,因“福”商标而生的知识产权冲突引起行业及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1月,正是酒类产品的春节销售旺季,金六福酒业一纸警告函致使口子集团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金六福酒业声称,口子集团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包装装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标,认为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口子集团停止生产销售“口子福”酒。 在金六福酒业的警告之下,口子集团如果继续销售口子牌“口子福”酒将面临侵权的风险,但是如果口子集团立即停止销售,则不仅仅会丢失市场份额,而且对于口子集团的企业形象也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这样的难题,口子集团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积极商讨解决办法。经过审慎地研究,集佳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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