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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维权——联想与集佳再次合作
08-16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纸裁定,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取得了商标异议案件的成功。 联想集团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在信息产业内多元化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于1994年在香港上市,目前拥有员工9000余人。1999年和2000年联想集团曾连续2年被评为中国电子百强企业第一名;于2000年7月,入选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2000财年联想电脑整体销量达到262万台,截至2000年四季度,联想电脑已连续5年位居国内市场销量第一,并连续三季度获得亚太市场(除日本外)第一;联想昭阳笔记本销量2000年达到11万台,连续5个季度居中国市场销量第一。 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族品牌之一,联想长期以来十分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为止,联想的商标注册已经十分完善。在联想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集佳也为其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在专利、商标等诸多领域内都为其提供了帮助。其中,有一个联想注册的第34类“LEGEND”防御商标被他人提起商标异议程序。集佳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地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联想。联想迅速做出反应,马上委托集佳进行答辩。 在答辩过
集佳联手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商标维权
08-30
近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又取得了系列案件的成功,其中就有一件集佳代理宁波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异议答辩胜利。宁波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创立于一九九一年初,公司集开发、设计、生产和推广于一体,专业生产综合网络布线产品及网络数据交换设备。产品远销欧美及中东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自创立以来,以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打造超一流的产品,用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实现生产力的最佳配置。产品质量经国家权威结构认可,质量管理体系获ISO9002、CE等国际机构认证。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十分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在这一过程中,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委托集佳申请了大量的商标。其中有一个“Datwyler”的英文商标在通过商标局的初审并公告后,被某公司提起了商标异议。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集佳迅速做出反应,与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仔细研究了这一案件。集佳最终认为,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建议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做出积极的反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秉承了其一贯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接受了集佳的建议,在第一时间委托集佳做出了异议答辩
集佳代理“梦特娇”维权告捷 获赔50万元
04-28
4月24日,“梦特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法国“梦特娇”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为驰名商标.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律师作为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说,原告在先注册了“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等商标,上述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广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充分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2005年,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址为www.mtg1890.com的网站、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以及“法国梦特娇干洗”等字样。因此,法国“梦特娇”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集佳周律师认为,上海这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等驰名商标合法权益,集佳在接到法国“梦特娇”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案件。上海二中院选择在“4•
集佳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案获胜
04-28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任富森(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业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已于2008年3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带有涉案“汇源”、“汇源(香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字样标贴和与涉案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果汁饮料,并付赔偿金。 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果汁饮料生产企业,在国内饮料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1994年成立以来,汇源一直从事果汁饮料的生产经营,并使用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汇源”作为其主要市场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先后在“饮料”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多个含有“汇源”字样的商标。 其中,汇源拥有的第668129号“汇源”注册商标曾经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由于原告字号“汇源”与原告系列“汇源”商标的发音相同,因此,“汇源”也早已成为国内饮料行业的知名字号。 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和徐晓恒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认为该案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集佳代理“VESTEL”商标侵权案获胜
07-11
近日,“VESTEL”商标侵权案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和徐晓恒律师代理的原告一方——伟视达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视达公司)最终获胜,被告嘉兴市中意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VESTEL”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14万元。 原告伟视达公司是一家土耳其公司。2005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在第11类商品(包括冷冻设备和装置)上的VESTEL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从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2007年1月至2月,中意公司与天悦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中意公司生产标有VESTEL商标的冰柜、冰箱,销售给天悦公司。双方还签有出口定牌生产协议书。随后,中意公司委托华鑫厂印刷了2400套VESTEL商标。同年2、3月,中意公司生产销售了冰箱、冰柜1964台,销售金额为209136.06美元。2007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从中意公司处查扣了“VESTEL”商标说明书及标贴400套。10月28日,以中意公司生产销售标注“VESTEL”商标的冰箱,构成侵
集佳律师代理美国“爱宝”商标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
07-29
自2002年中国广交会开始,美国“爱宝”公司与湖南神力公司一直存在着关于“ABRO”商标的争议。湖南神力于2002年6月提交了“ABRO”商标申请,美国“爱宝”对此向中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湖南神力公司不服商标局于2004年9月8日做出的驳回其在16类申请的ABRO商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做出维持商标局裁定的判决。湖南神力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2008年2月19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爱宝公司的“ABRO”商标在16类是否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展开了法庭辩论。作为美国“爱宝”公司的代理律师,集佳桂庆凯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代理此案。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湖南神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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