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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六年,“兰贵人”商标终被撤销
05-13
日前,备受茶叶行业众多茶商关注的“兰贵人”商标撤销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2009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认为“兰贵人”系添香加味拼配茶的通用名称,因此判决驳回“兰贵人”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的上诉,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兰贵人”商标的裁定和判决。至此,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桂庆凯律师代理的第三人海南省茶叶协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如同“铁观音”、“乌龙茶”一样属于众多茶商使用的通用名称。2002年4月9日,位于海南的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作为商标提出申请,2003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等。随后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委托律师在海南等地以“打假维权”为名,向行业内众多的茶商发难,仅在海南省内就提出365万元的索赔额。为了维护海南广大“兰贵人”茶叶生产商、经销商的利益,海南省茶叶协会于2003年7月15日对“兰贵人”该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
集佳代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12-31
日前,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撤销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定,集佳桂庆凯、景灿律师代理的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获胜。 在商标争议裁定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第1663355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已经开始宣传、推广“牵手米粒图”商标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原被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同行业者,应知“牵手米粒图”商标为他人所有,仍以抄袭、复制的方式在“饼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裁定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景灿律师作为原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庭前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在法庭审理中阐述了相关的代理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即被诉裁定的事实依据是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于2003年11月26日提交的“98年度汕头日本糖果展销会”的邀请函及部分参展商名单
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荣登品保委十佳案例
03-25
2010年3月25日,在隆重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庆典上,由集佳代理的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荣登品保委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作为全球500强企业,宝马股份公司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广受业内外关注。2005年起,被告“世纪宝马”利用香港公司“世纪宝马集团公司”、侵权域名www.bmwl.com.cn、不当注册商标“BMWL及图”在全国大肆发展加盟店,赚取高额非法利益。2008年8月,集佳接受宝马股份公司的委托,由从事多年知识产权工作、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商标代理人马强博士和张亚洲律师代理,向“世纪宝马”提起诉讼并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基于本案案情的复杂,两位商标专家经过严缜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对诉讼程序的灵活掌握和运用,拿出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大大增强了宝马股份公司胜诉的信心。 此案历时1年多,200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在法定期限未提
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04-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张亚洲等律师代理的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榜上有名。 本次十大案例是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层层筛选和推荐产生的,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明确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更在于产生了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此之前,本案还被评选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之一。 案情回顾: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原告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当依
集佳协助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打赢商标权争议官司
08-27
2002年11月5日,泉州市泉港区泉盛食品厂申请注册“天线宝宝”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了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果胶;果冻等商品”。2004年4月2日,天线宝宝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泉州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13日将该商标转让给天线宝宝公司。2004年8月20日,拉格道尔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09年11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1328号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2010年1月12日,原告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桂庆凯律师依法接受原告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第三人拉格道尔有限公司关于3357976号“天线宝宝”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向法庭陈述了代理意见。通过对商标争议案件适用《商标法》中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不同情形、本案商评委作出适用绝对事由的裁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的确定含义和适用条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不良影响”等问题的分析,认为商
集佳协助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01-24
原告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林叶机电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做出的《关于第3719956号“广本GUANG BE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集佳刘文彬、李明涛律师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广汽本田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由本案原告林叶机电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为3719956,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自行车、车辆减震器等。引证商标一和二均由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1980年9月5日和1987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并续展后的商标专用期限分别至2012年10月14日和2018年5月29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12类飞机、船舶、车辆等。 本案原告的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广汽本田公司、本田技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08年7月7日做出(2008)商标异字第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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