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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圣象地板大陆遭遇侵权 香港提起诉讼获得支持
07-29
傍名牌的方式花样奇多,其中一种傍法就是利用大陆与香港法律体系的衔接真空,在香港以大陆的知名商标为字号注册公司,然后挂羊头卖狗肉,把在大陆生产的产品挂上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这种侵权方式近年来屡见不鲜,诸多名牌都遭遇此类困境,作为中国强化木地板行业的龙头企业——圣象集团也没能例外。但近日香港高等法院的一纸判决,解除了圣象集团的心头之忧,给此类傍名牌的侵权企业当头喝了一棒。 2006年初,根据消费者举报以及圣象集团的调查,发现一名称为江西沿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沿江实业公司)的企业,以所谓圣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授权监制的名义,销售一种名为“德尔菲”的地板,且对消费者称“德尔菲”地板是“圣象”地板的一个系列。随即圣象集团委托国内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展开深入调查。经过调查,沿江实业公司确实存在,但是已经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仍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圣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则由沿江实业公司的两位股东于2005年在香港注册。 自2006年初,沿江实业公司以“圣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常州富丽佳木业有限公司授权制造、沿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等各种名义,在江西
集佳律师代理李穗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告捷
08-10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丽梅与被上诉人李穗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李穗平一方,以一审、二审胜诉取得了圆满的胜利,有效地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刘丽梅与被上诉人李穗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早在2006年6月就由上诉人刘丽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理由是李穗平在其生产的熟胶粉上使用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李穗平:1、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2、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调查、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币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原审法院审判,原告刘丽梅败诉,被告李穗平在生产的熟胶粉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未对上诉人刘丽梅涉案注册商标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刘丽梅不服判决,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丽梅提交了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后产生销售平安熟胶粉商品状况,用以证明其一直在使用平安注册商标。经被上诉人李穗平代理律师桂庆凯对该证据真实性及时质证,致使二审法院并未采纳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加之对被控侵权商标、涉案商标
集佳代理“尚德电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大获全胜
09-22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江苏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电力”)与上诉人浙江嘉兴市尚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于2008年9月3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嘉兴尚德赔偿尚德电力人民币30万元;本案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至此,由集佳代理的“尚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大获全胜。 尚德电力成立于2001年,系一家全球领先的专业太阳能电力系统研发、制造与销售的国际化高科技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太阳能电池、太阳能路灯等光伏产品。2005年12月,尚德电力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2004年3月17日,尚德电力在第11类“太阳能路灯”等商品上注册了“尚德”商标,上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 2007年3月,尚德电力发现嘉兴尚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与尚德电力产品类别相同的太阳能路灯产品,并将“尚德”登记为其企业字号。 2007年12月,尚德电力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嘉兴尚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集佳代理广州电池厂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11-21
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代理的原告广州电池厂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广州电池厂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商评委作出的驳回通知。 如果针对该判决商评委不上诉或者上诉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该司法判例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即商标争议申请人针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申请后,引证商标发生了流转,流转后引证商标的新受让人没有主动申请参加到商评委后续的评审程序中来,商评委以商标争议申请人已经不是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将该商标争议申请驳回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述判决对此问题给与了初步的答案,即“商评委在没有收到引证商标受让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驳回商标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从而终止商标争议评审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的精神,被告商评委在类似案件中负有了通知引证商标的受让人可以参加到后续的商标评审程序中的义务。该案是此类问题法院作出的第一个判决,在目前十分具备典型意义。
集佳代理“上海慧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11-25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上海慧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慧翰公司)诉深圳市永新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永新创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O的行为;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原告上海慧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接入领域的研发及相关产品设计、生产的公司。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将其“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该软件应用于FLC-MDC705蓝牙模块中。2007年10月,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发现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对外销售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和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软件鉴定申请,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比对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
集佳代理“兰贵人”案一审获胜
01-08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海南的一家企业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在2002年4月9日将兰贵人申请为注册商标,随后在海南等地进行“打假维权”。海南省茶叶协会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遂以商评委为被告、海南省茶叶协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作为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的代理人,经过精心的准备,参加了该案的庭审。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对该案的判决作了如下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论理、证据采用、法律适用上均体现了非常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该案在一些关键问题的认定上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首先,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对于其地域广泛性的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起源、地方性特色以及其传播和发展的速度和广度;对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规范化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从无到有以及商品因使用同一工艺而使其具有的明显区别于其它商品的特点。其次,关于本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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