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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论丛

未注册商标的维权之路探析

更新时间:2019-03-01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侯玉静 张亚洲  未注册商标的维权路径有两种:其一是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二是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寻求《商标法》保护。两种路径各有优势也各有弊端,如何选择合理的维权路径,是未注册商标持有人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另外,法院是否可以参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条款、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条款之间的“转换适用”思路,在民事案件中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未注册驰名条款,转而主动适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条款给予保护?  一个对持有人来说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持有人为什么不及时对其进行商标注册,反而不得不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保护,或选择未注册驰名商标这条比较艰难的路径?中国大陆的商标法律制度,毕竟以商标注册为基础,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是最基础、最主要的商标保护途径,而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益,将长期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并不存在商标重使用、轻注册的现实基础。  总结一些商标“未注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商标标识本身的固有显著性较弱,难以获准注册( 如“酸酸乳”“仙灵骨葆”“新华字典”);第二,

外国企业来华参展的商标维权策略探讨

更新时间:2019-02-22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黄慧  曾有美国商人这样描述贸易性质的展览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小的空间里,用最少的成本,做出最大的生意”。这句话可谓一语中的,正因展览会具有促进当面交易、加速销售进程、营销费用少但收益高、便于展示商品、塑造企业形象等多重优势,展览会往往成为企业面向市场推广新品、向同行业者展示自身实力的最佳舞台。  伴随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对外国企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吸引力,而外国企业“走进来”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各类展会,随之衍生的展会商标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在短短几天的展会期间迅速、果断且有成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外国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笔者参与了多起展会商标维权案件,在此就展会的商标侵权中涉及的展前预防、展中维权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策略探讨。  展前预防  专业展会一般为期3天左右,由于展期短,许多参展商都在正式开展前便开始分发宣传资料,有些会提前通知客户并在展会期间接待客户,部分参展商甚至会在展会还未结束的最后一天提前撤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发现侵权线索、及时取证、及时投诉、及时处理,显然需要比常规侵权

鞋红,标也“红”——浅析“红鞋底”商标的可注册性

更新时间:2019-02-20
作者:张欣  早年间收看《康熙来了》节目时,笔者就比较喜欢看女明星介绍当季应收和珍藏的各类鞋,一方面可以获悉时尚潮流,另一方面也可以过眼瘾。在这些节目中,多位女明星不同场合地提起过“红鞋底”,笔者对此印象深刻。近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1],又引起笔者对“红鞋底”的注意。  案情介绍:  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商标“ ”(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在指定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过程中,被中国商标局予以驳回,原因是: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5类指定商品“女高跟鞋”上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于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其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而驳回了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在遭到商评委的再次驳回后,申请人就商评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

2008-2018年度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更新时间:2019-02-03
作者:郑海洋  翻译:李用航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保护公众利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被控侵权人请求无效涉案专利也几乎成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必然环节”。因此,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对于专利权人和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定期公布已经做出的无效决定,但是,对于这些决定,并没有提供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公众难以从一份份单独的报告中看出整体上的趋势与规律。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近期收集了复审委员会官方网站【1】上公开的所有无效决定,经梳理统计【2】后获得了一些数据,简列于此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整体概略   本次共收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30178篇(至少有部分关键数据有效,包括2008年之前案件),其中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下简称全部无效)的决定15203篇,占比50.4%,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下简

注册商标使用的侵权风险——论驰名商标保护的外延

更新时间:2019-01-18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张美君  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后,只要规范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就属于商标的合法使用,似乎成为一种常识和共识。然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起诉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侵权的案例打破了这一固有认知。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注册商标代表着国家机关法律文书的公信力,而驰名商标代表着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哪个,似乎构成了一种困境。但仔细研读相关的法律规定,解析相关案例的判决,就可以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形提供了解决方案。在实践中,面临两个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时,作为律师或者代理人,我们往往会依据此司法解释建议当事人先走非诉

民行交错视野下的注册商标权利冲突

更新时间:2019-01-11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侯玉静  假设商标授权程序绝对权威,商标局颁发注册证就意味着注册人可以垄断性地、自由地使用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之间理论上不应该发生权利冲突;然而,授权结果可能被确权程序改变,确权结果在后续两审行政诉讼以及再审程序中又可能在维持和撤销之间不断变换。这意味着商标注册簿上的“注册商标”并非稳固的,如果两个注册商标之间标识近似,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似、具有一定关联关系或者在驰名商标能够跨类保护的范畴之内,在先商标权人就可以基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或驰名商标,将在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如果在后商标注册人已经将该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在先商标权人还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在后注册商标停止使用并索赔。  如本文附表所示,笔者调研了12个原告起诉被告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民事诉讼及相关的无效宣告,除了“拉法基”案被告所持商标注册证系商标局“误发”、“路虎”案被告有“超范围使用”情节之外,其他案件中被告均在核定范围内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且被告注册商标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都进入了无效宣告程序。民事诉讼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互相交错,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审理上,都更为复杂,引发了很多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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