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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论丛

浅析图形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更新时间:2018-06-01
作者:闫瑾  一、案情基本介绍   2016年10月24日,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就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的第16349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一方的在先著作权。  2018年3月4日,异议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5639号《第1634904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认定:被异议商标的“图形”构成对异议人一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构思、表现手法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卡通形象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1634904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一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三、案件评析   与上述案例类似的还有很多,均认定商标侵犯了在先著作权,例如:  案例一:   案例二:

中英文商标近似性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18-05-25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晴  本案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中英文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对于这一问题,通常会从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性或者对应性、引证商标自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针对其中的含义要素,不仅要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进行判断,还需要结合商标的读音及外形进行整体认定,不能仅因含义相同而认定中英文商标近似。  本案案情:   亚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在第9类“成套无线电话机,天线,手提电话,电话机套,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可视电话,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646473号“ ”商标。  此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3042947号 、第1537982号“ ”商标、第11252877号“”商标、第G707219号“TECNO”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针对该驳回通知向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TECNO PHANTOM”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浅谈企业商标管理岗位职责

更新时间:2018-05-18
作者:王秀青  引言:工作接触中了解到,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些是商标、专利、版权集中一个部门管理,有些是分部门管理。本文讨论的不是负责商标的某个人的工作职责,而是企业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岗位”应具备的职责探讨。每个企业根据商标工作与自身经营的重视程度不同,岗位匹配的人员亦有不同,可能是“半个人”、可能是“一个人”、可能是“几个人”。由于条件所限,笔者并未针对大量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在此笔者只是根据日常工作中,与企业商标岗位的沟通以及自己对于商标管理岗位职责的理解,对于商标管理岗位应具备的工作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以下所总结的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许有失偏颇,旨在探讨。根据了解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经验所列出的商标岗位职责的内容,不可能覆盖到所有企业类型,仅从部分匹配功能以点带面,希望引出更多与企业经营市场层面有关的岗位职责探讨。  一、企业商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商标管理意识缺失,商标“裸奔”潜在法律风险   大部分企业的商标管理岗位主要工作重点仍然只是商标的基础申请及相关的基本法律事务处理,远没有与企业的经营和市场战略相结合,上升到企业战略管理层面,并未与企业市场战

商标文字在呼叫相同的情况下如何克服在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更新时间:2018-05-11
作者:牛姚刚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河南省张弓酒厂于2016年8月26日注册申请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21110921号“张弓好”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第6550049号“张公好及图”商标予以驳回,河南省张弓酒厂以商标不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二:翁氏于2016年9月6日以商标近似为由,引证了第6446626号和第8170562号“金大祥”商标对赵建和于2016年6月6日初步审定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7377910号“今大祥JINDAXIANG”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案例一:经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可以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二:经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巧用商标“撤三”制度助力企业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18-05-04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黎琳  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正日益凸显,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感觉到现在要注册一件中意的商标是越来越难了,因为在先阻挡的障碍越来越多。诚然,2016年度全国的商标申请量达到369.1万件,2017年度的申请量超500万件,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数据来自中国政府网)。如此庞大的在先商标数量,使得企业想要新申请一件商标宛如“夹缝中求生存”。对于企业而言,难度不在一时半会儿想不出与产品相匹配的商标名称,而是即便想出一个合适的名称往往已被人在先注册了。  既然是在“夹缝中求生存”,是否可以主动寻找这个夹缝?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并不是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当一件商标闲置不用长达三年以上,社会公

“广告宣传用语”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基本代理思路

更新时间:2018-04-28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闫春德  笔者在多年从业经历中,先后接触到一些案件,其中部分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乃至法院最终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易被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从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而其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也有部分申请商标在法院诉讼阶段最终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广告宣传用语”,抑或即便构成“广告宣传用语”,但因其经注册申请人的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进而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而认定应予以注册,从而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决定。对于此类案件中,“广告宣传用语”的构成如何判定,以及代理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有哪些基本的代理思路,笔者将结合过往的相关经验进行简述,以求教于方家。   法条解析:   众所周知,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显著特征首先表现为识别性,即能够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在商标评审实务及商标审判司法实践中,“广告宣传用语”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系被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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