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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论丛

浅析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司法保护

更新时间:2018-04-20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侯玉静  现行《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规定中,删除了“可视性”要求,使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被纳入了可注册标志的范畴,但此前备受关注的另外一种非传统商标——单一颜色(本文讨论的单一颜色指的是不受固定的外在轮廓限制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意在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色彩)却最终未能被列为可注册商标的客体。反对将单一颜色纳入可注册性标志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自然界中单一颜色种类极其有限,接受单一颜色商标申请可能会对某一颜色的使用造成垄断,妨碍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正常使用;第二,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  笔者认为,市场层面并非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而是我国企业对此缺乏足够的意识。商品本身可以被有意地设计呈现出某种单一颜色,商品包装、装潢也可以统一使用某种特定的颜色作为背景。在消费者需要远程识别的加油站、共享单车上,在文字信息相对难以表彰的大型工业品或工业半成品上,在同类商品琳琅满目的超市货架上,颜色可以担当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更高效、更便捷的沟通媒介。单一颜色相对于颜色组合来说,更容易被消费者记忆和识别,

从“我是楚留香”商标异议案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导致误认的判定

更新时间:2018-04-13
作者:薛明华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基本案情: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了第17513107号“我是楚留香”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初审公告,初步审定使用在第41类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游戏器具出租;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  《楚留香传奇》系列作品作者古龙先生的儿子郑小龙作为著作权合法继承人委托集佳于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楚留香”、“楚留香新传”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决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我是楚留香

浅析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网络视频证据

更新时间:2018-04-08
作者:王峥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是信息量最大的载体,这对于专利领域中现有技术或设计的判断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也越来越多的使用网络证据,但是,网络证据具有极高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其审核和判断一直是专利审查中的难题。本文基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出的涉及网络视频证据的无效决定进行研究,以期总结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对网络证据考量的标准,并且呼吁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尽早推出对各种网络证据认定的规则和指导案例,从而在实践中给出指引。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越来越多出现了互联网证据,这其中出现了各类网络获取视频证据,尤其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中更为突出。目前,常见视频证据除了部分来源于公司自身网站发布的产品推介视频、广告视频和展会视频等,更有相当大部分来自于新闻类媒体网站、交互型媒体网站、博客、论坛、电商网站和自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网络视频证据,内容上指将一系列静态影像以电信号的方式加以捕捉、 纪录、处理、储存、传送与重现,是一种具有连续多帧静态图像和/或声音构成的媒体,形式上来源于互联网,属于互联网证据的一种。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第5,1节,仅记载“公众

从羋月传之争看影视编剧署名权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8-03-23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王荷舒  近日,有关热播电视剧《羋月传》的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一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民终351号终审判决,认定将王小平及花儿影视将王小平作为《芈月传》第一编剧和"总编剧"的署名行为不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花儿影视在电视剧片花、海报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或蒋胜男编剧身份,不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  随着近年影视剧行业的蓬勃发展,在原创IP的价值变现方式增多、变现能力增强,而利益牵涉方众多、争议不断的行业大背景下,此案件受到公众及行业的广泛关注【1】,其司法认定对于影视行业相关的权利行使和维护途径具有澄清迷思及指引作用。本文拟借全面解读本案判决之机,就署名权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实务建议,作为引玉之砖,希求促进业界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根据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署名权是各成员国应予保护的一项著作权精神权利,该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独立于作者的经济权利,即使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

涉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初探

更新时间:2018-03-16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范相玉  近日,笔者代理某韩国企业,在该韩国企业与一家日本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中取得一审胜诉。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仅就涉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  专利作为跨国企业的重要资产,其既具有跨国性,又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专利权需要在一国或一地区注册生效才在该国产生效力,跨国性是指很多专利权都是先在某一国申请了专利后,再通过国际条约的途径延伸至其他国家获得在该国的专利权。在涉及这类专利的跨国技术转移、企业并购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中的法院管辖应该如何约定,以及出现了相关诉讼应当由哪国法院管辖就成了一个难题,尤其是如果出现了专利转让合同中涉及中国专利权,约定管辖法院为外国法院的情况,双方将可能出现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的争议。  某韩国企业的一位前员工,曾于1991年至1998年间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后该韩国企业发现,这名前员工所研究的多项技术,由该前员工本人或以其朋友为法定代表人的另一日本企业率先在日本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以该日本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在韩国、美国、中国等地申请了多项专利,并随后获得授权。  在发现上述情

商标有45个类别,为何是TA申请量近年位居榜首

更新时间:2018-03-13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赵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市场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同时随着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也不断提升,商标申请量也随之快速增长。根据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574.8万件,同比2016年增长了55.7%,申请量和增速均创历史新高。从2010年的107.2万件增长到2017年的574.8万件,八年间商标注册申请量增加了467.6万件。  在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总量近些年来不断增长的同时,笔者注意到2017年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类别分别为:第35类,共计497323件;第25类,共计441246;第30类,共计269651件;第9类,共计260981件;第43类,共计211593件。笔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6年,印象中过去很多年第25类都是申请量最多的类别,为何近些年第35类会超越第25类成为商标申请量最多的类别,带着这样疑问,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从服务本身看,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7文本),第35类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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