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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论丛

因“欺骗性”被驳回的商标还有救吗?

更新时间:2018-11-09
作者:张雅静  本案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行终3158号“FLYING CAMERA”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该条进行了解释: “带有欺骗性”是指所使用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时,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如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是否“带有欺骗性”要从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出发。  本案案情  2015年12月9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子监控装置,摄像头,摄像机,录像机,行车记录仪,婴儿监控器,照相机(摄影),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上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号为18550127号。2016年9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译为“移动凸轮”,使

简析“稻香村”案涉及的事实及法律认定问题

更新时间:2018-10-26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张亚洲  一、案情背景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原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诉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稻香村北京案),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以下简称稻香村苏州案)所查明的事实可知:  1、北稻源自清末民初,1926年因战乱被迫停业,至1983年4月,由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生产服务联社的主持下筹建恢复了“稻香村”,并定名为“稻香村南味食品店”,1994年7月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1997年北稻在第30类“饺子、粽子、元宵、年糕”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1011610号“ ”商标,2005年以上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使用至今,商务部曾认定北京稻香村为中华老字号,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北稻使用在“饺子、粽子、元宵”商品上的“稻香村”为驰名商标,2015年北稻在“糕点”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    2、苏稻源自清乾隆3

从一起商标无效宣告案看著作权权属认定--评析第11449878号“锐R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1】

更新时间:2018-10-19
作者:张欣  内容摘要:  基于著作权提起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著作权权属认定对案件的裁定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著作权权属认定又取决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争议作品主张著作权,且都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时,著作权权属认定就会更加复杂。本案中,无效宣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对争议商标的图样主张著作权,且均提交了著作权版权登记证明、作者创作协议(声明)等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质证后,最终,商评委认定,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图样不享有著作权。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锐RUI及图形)”为“南京锐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旭意”)于2012年9月5日向中国商标局在第8类商品“屠宰动物用器具和器械;剥牡蛎器;修脚指甲成套器具;修指甲成套工具;剪刀;折叠刀;猎刀;剑;佩刀;非电动开罐器”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号为11449878,经审查后,诉争商标于2015年5月13日予以初审公告,申请人“MARTINEZ ALBAINOX,S.L.(中文翻译为:马丁内斯•阿尔柏诺斯有限公司)”基于在先著作权等权利基础针对诉争商标先后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了异议申请和无效宣告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区分表》的“反向突破”问题浅析

更新时间:2018-10-12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闫春德  如大家所知,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的基础性概念,商标法中有关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等规定均在此概念上展开。不论商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还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对涉案商品和/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判定至关重要。商品或服务类似关系的判定,既是商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确定诉争商标是否予以核准注册的基础。  而依照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司法实践,《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在判定商品和/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方面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由此,在实践中,不仅出现了将《区分表》中归为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判定为构成类似的情形,即所谓的“正向突破”。也出现了将《区分表》中归为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判定为不构成类似的情形,即所谓的“反向突破”。限于篇幅,笔者将在本文中集中就“反向突破”的相关情形,结合所检索到的现有案例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引言  《分类表》系中国商标局根据《尼斯分类》而制定。相较于《尼斯分类》将商品主要按功能、用途,将服务主要按行业进行分类的标注,《区分表》则大致从四个层次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划

“窃听风云”带你一起“窃听”知名电影特有名称权益保护的“秘密”

更新时间:2018-09-30
作者:邓象涛  自从“奔跑吧兄弟”商标异议案影视节目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荣获“2016-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后,人们逐渐越发的注重其作品名称在商标法层面的保护。本案“窃听风云”无效宣告电影作品名称保护就是在先权利保护的又一典型案例,蕴含着知名电影特有名称权益保护的“秘密”,让我们一起“窃听”。  案情介绍:   第9874910号“窃听风云QIETINGFENGYUN”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山东海得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电影放映,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娱乐信息,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而“窃听风云”为申请人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开始联合摄制,前两部分别于2009年7月24日、2011年8月18日在中国内地上映,并具有较高票房及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窃听风云QIETINGFENGYUN”的汉字部分与该电影作品名称相同,申请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浅析市场调查报告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8-09-21
作者:赵春雨  如果有一种证据形式,让当事人又爱又怕,那么无疑就是市场调查报告了。 用好了,它犹如一剂催化剂,使得现有证据的效力加倍。而用不好,则赔了夫人又折兵,白白损失了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调查费用。在我国商标案件中,市场调查报告这种证据形式,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审判机构都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于该种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规则进行明确规定,仅有一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 那么,什么是市场调查报告,它在商标案件中的效果如何? 企业在选择做市场调查报告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本文从多年的司法判例入手,以自己曾经操作过的市场调查报告为依据,试分析市场调查报告在案件中的作用,以便于企业能够更好的运用这种证据形式,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什么是市场调查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命名,有称之为“问卷调查”、有的称之为“社会调查报告”、“品牌知名度报告”等等。 它是经济调查报告的一个重要种类,它是以科学的方法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购销状况以及消费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后,对调查中获得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归纳研究之后写成的数据报告。 其作用在于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市场的现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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