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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论丛

涉外商标保护之商标检索的意义和现状

更新时间:2018-02-02
作者:杜燕霞  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索呢?不少企业有这样的困惑。首先,检索的成本太高,国外律师的检索费和提交一件注册申请的代理费差不多。其次,对于公司的核心商标而言,哪怕检索出在先商标,也必须申请,从而认为商标检索的意义不大。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直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官方的审查结果。既然如此,那么商标检索是否真的有必要呢?   在讨论检索的意义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下什么是商标检索。商标检索,通常也称为商标查询,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前,对商标注册和使用进行的可行性的评估。有过商标注册经历的企业都明白,商标是有门槛的,需要满足显著性、区分性(足以与其他在先商标区分开来,排除致使在来源混淆的可能性)等要求,因此在选择某个标识作为商标之前,需要对其是否满足商标基本要求、能否注册成功、可否投放市场进行评估。这一评估过程,便是本文旨在讨论的商标检索。  既然商标检索是评估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可行性的,那么商标检索结果揭示的,就是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风险,即商标注册不能的风险和使用不能的风险。字面来讲,注册不能的风险是指商标存在驳回风险、异议风险等,可能致使商标无法成功注册。使用不能的风险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更新时间:2018-02-02
作者:高岩  专利申请文件作为一件专利的核心部分,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承载了专利申请的关键技术信息和法律信息。其质量高低对于专利能否授权、专利权是否稳定以及能够有效保护发明人的核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一项对代理人要求较高的工作,如何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准确地体现申请人期望的保护范围,并且以准确、宽泛的方式记载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是从事撰写工作的代理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专利撰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使得所写出的专利文件不仅仅是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简单罗列,代理人需要站在发明人的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深入和透彻的理解。并且,代理人还需要从专利法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提炼、总结甚至扩展,从而帮助申请人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规避可能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代理人要与发明人认真沟通,理解其应用背景、技术细节等。并且,还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配合或帮助发明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深入挖掘。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发明人的思考角度往往与代理人不同,他们通常更关注于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已有技术的改进,过度着眼于技术细节。因此,需要代理人从法律角度给发明人提供一些引导,比如识别一

浅谈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答复问题

更新时间:2018-01-26
作者:纪志超  专利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在评价创造性时,经常采用“根据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来否定专利的创造性。由于现行《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常常出现针对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与审查员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现象。那么在面对审查意见中有关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意见时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说服审查员呢?  一、理论依据   《审查指南》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论述内容主要出现在创造性的相关部分: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

何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再论定牌加工

更新时间:2018-01-26
作者:李兵  关于在仅用于出口的委托生产过程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即通说的定牌(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个由来已久并争议巨大的问题。近些年来,尤其是新商标法生效后以最高院的“PRETUL”案、浙江高院的“ROADAGE”案以及江苏高院的“东风”案为代表的几个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裁判以来,关于定牌加工的商标使用和侵权问题的争论更是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院在“PRETUL”案中近乎首次表态的判例并未给长久以来的争论带来最高司法层面的解决,反而被其后裁判的“ROADAGE”案以及“东风”案进行了“挑战”,使得这个问题成为十足的热点。  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讲,除非法律创设特例,一个法律概念在一部法律规范中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是统一的,而非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出现相反的理解和适用方式。而这一理解和适用的标准只应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在立法机关未做出改变与调整之前则应充分尊重最高司法裁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不应凭借自身的判断或者出于政策、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量在法律概念的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问题上与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意

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推定”式创造性评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探讨

更新时间:2018-01-19
作者:赵丹  摘要: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在判断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时采用的“推定”式创造性评述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法律规定、技术角度、举证责任分配三个方面论证了“推定”式创造性评述方式并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根据普适的“三步法”创造性判断方法,重新解析了案例1和2,并得出了与“推定”式创造性评述方式相反的结论。  一、引言   在高分子化学领域,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产品,它们中的有些与传统材料在宏观上可能具有相似的结构和/或组成,但是却有着显著不同的微观结构;有些难以用结构和/或组成将其新的性能全面地表示出来;有些甚至无法用结构或参数予以表征。因此,为获得合适范围的专利权,申请人大量采用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来表征产品,使得这一类型的产品专利申请量激增。但这并没有违背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下同)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了“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

浅析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时如何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第977344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更新时间:2018-01-19
作者:赵春雨  在我国,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别由相应的法律规制,两者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客体不同,连保护期限也不同。 但有权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冲突。根据马克思主体的联系理论,一切事物都影响着周围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 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冲突也不可避免。  要旨:   在我国,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别由相应的法律规制,两者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客体不同,连保护期限也不同。 但有权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冲突。根据马克思主体的联系理论,一切事物都影响着周围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 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冲突也不可避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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