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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联手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商标维权
08-30
近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又取得了系列案件的成功,其中就有一件集佳代理宁波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异议答辩胜利。宁波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创立于一九九一年初,公司集开发、设计、生产和推广于一体,专业生产综合网络布线产品及网络数据交换设备。产品远销欧美及中东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自创立以来,以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打造超一流的产品,用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实现生产力的最佳配置。产品质量经国家权威结构认可,质量管理体系获ISO9002、CE等国际机构认证。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十分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在这一过程中,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委托集佳申请了大量的商标。其中有一个“Datwyler”的英文商标在通过商标局的初审并公告后,被某公司提起了商标异议。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集佳迅速做出反应,与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仔细研究了这一案件。集佳最终认为,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建议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做出积极的反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贝特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秉承了其一贯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接受了集佳的建议,在第一时间委托集佳做出了异议答辩
防御商标维权——联想与集佳再次合作
08-16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纸裁定,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取得了商标异议案件的成功。 联想集团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在信息产业内多元化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于1994年在香港上市,目前拥有员工9000余人。1999年和2000年联想集团曾连续2年被评为中国电子百强企业第一名;于2000年7月,入选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2000财年联想电脑整体销量达到262万台,截至2000年四季度,联想电脑已连续5年位居国内市场销量第一,并连续三季度获得亚太市场(除日本外)第一;联想昭阳笔记本销量2000年达到11万台,连续5个季度居中国市场销量第一。 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族品牌之一,联想长期以来十分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为止,联想的商标注册已经十分完善。在联想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集佳也为其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在专利、商标等诸多领域内都为其提供了帮助。其中,有一个联想注册的第34类“LEGEND”防御商标被他人提起商标异议程序。集佳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地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联想。联想迅速做出反应,马上委托集佳进行答辩。 在答辩过
集佳代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侵犯“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胜诉
07-04
2007年6月26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北中院”)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集团”)诉湖南省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六福酒业”)请求确认不侵犯“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淮北中院判决认定口子集团在酒商品上使用“福”字作为装潢使用不侵犯金六福酒业的“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由集佳代理的口子集团一审胜诉。 口子集团和金六福酒业作为国内白酒行业的明星企业,因“福”商标而生的知识产权冲突引起行业及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1月,正是酒类产品的春节销售旺季,金六福酒业一纸警告函致使口子集团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金六福酒业声称,口子集团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包装装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标,认为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口子集团停止生产销售“口子福”酒。 在金六福酒业的警告之下,口子集团如果继续销售口子牌“口子福”酒将面临侵权的风险,但是如果口子集团立即停止销售,则不仅仅会丢失市场份额,而且对于口子集团的企业形象也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这样的难题,口子集团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积极商讨解决办法。经过审慎地研究,集佳律师事务所提供
集佳代理德国SEW与中国三企业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04-16
一场历时两年的中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以和解的方式结束。4月3日,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三企业就双方专利纠纷正式签定了和解协议。虽然和解谈判长达一年,但双方表示对和解结果非常满意。据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迟松介绍,“这是中国齿轮行业首次以和解方式解决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其将对中国齿轮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起着标范作用,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成立于1931年,是专业生产电动机、减速机和变频控制设备的跨国性国际集团,其生产技术和市场占有率均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国际动力传输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SEW总部设在德国的布鲁克塞尔,在全球范围内拥有8个大型制造中心,52个组装厂,共设有220多个办事处,遍步世界五大洲和几乎所有的工业国家。2005年4月,在德国汉诺威设备展上,德国SEW认为杭州减速机厂、浙江通力变速机械有限公司、台州清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国企业的参展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遂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临时禁令,撤销了中方四企业的展位,并扣压了参展产品。根据德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遭遇临时禁令的企业必须参与随后由临时禁令申请人提起的法律诉讼,并与其
集佳代理《惑之年》著作权侵权案胜诉
01-31
原告母碧芳,女,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沙汀文学艺术院福院长,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建设街8号2幢5单元4号。
北京集佳公司诉泰州海陵区集佳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01-31
2007-01-31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北角法定代表人于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恒,该公司职员,住海淀区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勇,该公司职员,住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锦绣华亭7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潘小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俊,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耀左,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集佳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200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晓恒、被告泰州集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集佳公司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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