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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胜诉
01-13
近日,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魏南捷律师代理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一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35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2]第2002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24730号“Munich R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国际注册第1024730号“Munich RE及图”商标重新做出复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慕再公司”)2010年1月14日就申请商标提出领土延伸至中国的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上。2010年8月11日,商标局向“幕再”发出驳回通知,以“慕尼黑”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慕再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其将实际使用申请商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三向土工格栅专利维权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督办案件
01-15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TENSAR公司”)是美国坦萨国际集团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负责开发、生产坦萨“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产品。 I、 TENSAR公司“三向土工格栅”专利权概况 坦萨®土工格栅由TENSAR公司研发,其创始人DR. MERCER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发明了举世闻名的尼龙网,该项发明曾被英国媒体誉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在二十一世纪初,TENSAR公司又发明了坦萨®土工格栅,被称为继钢材、水泥、木材之后的第四大新型土木工程材料,其中性能最优越的被称为TRIAX® “三向土工格栅”。 “三向土工格栅”被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水利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TENSAR公司响应“中国政府技术引进”号召将“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带入中国,并分别于2009、2010年被国际土工合成材料协会及其中国分会、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授予 “产品创新奖”。 II、“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 自2010年以来,专利权人TENSAR公司在市场上先后发现不法厂家开始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并
集佳代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04-22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集佳所代理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哈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获得胜诉。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城汽车”)是我国极富盛名的民营汽车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也是我国最大的SUV和皮卡制造商。2004年以来,其两次入选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100榜;荣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先后多次入选"民营上市公司1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机械500强"、"中国制造500强"、"中国工业企业500强"。2011年以来,长城汽车还荣获"中国500强"、"中国驰名商标"、福布斯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强,达沃斯Interbrand"2011最佳中国品牌价值企业50强"等荣誉,更被国际著名财经杂志美国巴伦周刊评为"你不可不知道的十大中国品牌"。 长城汽车于2010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7类“车辆保养
集佳代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UYAO”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05-21
2010年4月13日,刘辉向商标局提出第8200437号“TUYAO”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0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轮胎,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商品上。 2011年12月30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FUYAO”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2013年9月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78181号争议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TUYAO”与引证商标“FUYAO”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在“挡风玻璃,车辆内装饰用品,车辆倒车报警器,车辆防盗设备,车辆遮光装置,车辆座套,后视镜,摩托车,自行车”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13年11月21日,刘辉不服上述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于2014年2月27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福建施工企业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胜诉
05-22
5月9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公司”)诉福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由福建省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以宁发改审批[2012]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三明公司作为“A标段”施工企业在获知“三向土工格栅仅有一家合法供应企业即坦萨公司”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独自联系佰斯特环保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购买了15000平方米涉嫌专利侵权产品。 2013年11月20日,坦萨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称,被告三明公司侵犯了其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11月25日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在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现场提取被控侵权产品一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明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
集佳代理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06-17
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王荷舒律师代理的visa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得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委针对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提出的第3751956号“VISEMODEL”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5384号关于第3751956号“VISAMODE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注册在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的第138545号“VISA”商标和注册在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第773149号“VISA”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上述商标通过原告大量、持续地宣传和适用,在中国的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公众所熟知,已经达到了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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