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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拉菲在华商标维权案首战告捷
03-21
尚杜• 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是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拉菲(LAFITE)系葡萄酒行业内的顶级品牌。近日,由集佳李永波律师、张亚洲律师代理的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侵犯原告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中文“拉菲”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被告使用“拉菲世族”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被告在http://www.lafitefamily网站及宣传资料中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拉菲公司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针对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糖酒会期间大量假冒、仿冒拉菲的恶劣状况进行了曝光,拉菲的中文标识因为种种原因在中国
集佳协助青岛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07-20
近日,由集佳刘文彬律师代理的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起因于广汽本田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7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原审第三人李军辉提出的“广本”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因此,二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一中院判决及判令商评委撤销原裁定并重新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广本”系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且在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做出如下判决:撤销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原裁定,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回顾: 广汽本田公司于1998年7月1日成立,它是由广州汽车集团公司与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李军辉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广汽本田公司和本田技研公司均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商标局做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李军辉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汽本田公司不服该异议复审裁定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
“集佳”代理广本公司商标复审行政案终审胜诉
08-20
近日,由集佳刘文彬律师代理的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起因于广汽本田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7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原审第三人李军辉提出的“广本”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因此,二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一中院判决及判令商评委撤销原裁定并重新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广本”系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且在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做出如下判决:撤销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原裁定,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回顾: 广汽本田公司于1998年7月1日成立,它是由广州汽车集团公司与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李军辉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广汽本田公司和本田技研公司均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商标局做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李军辉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汽本田公司不服该异议复审裁定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
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
09-28
近日,备受媒体关注“奥普”系列诉讼案件之一,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集佳代理的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结。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鸿景装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金属扣板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停止指导其经销商在店招、店内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cnaupu.com”域名;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奥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审判的亮点: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凌普公司在金属扣板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经销店店招、店内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首先对“集成吊顶”这一特殊商品的商标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即被告凌普公司的“集成吊顶”并非通用商品类别,从产品特性和市场销售状况看,其为室内建筑用顶面装修装饰产品
集佳代理金蝶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
1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商评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一中院)第825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代理被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蝶公司)应诉。北京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第36477号驳回复审决定,判令其重新做出复审决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介绍: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商标局)提出“友商网Youshang.com及图”(简称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核定提供的服务为第42类的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等,申请号为6313584。第3368578号“商友世界www.13911.com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为2002年1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第3987100号“商友SHANG YOU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为2004年3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核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等服
最高院发布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 集佳代理江淮案被作为典型案例推荐
12-26
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其中,集佳代理的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与红太阳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因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关联案件庞大,最终以一揽子全面调解而被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荐。 在该案中,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景灿律师作为江淮集团、江淮股份的代理人,全程代理了江淮集团和江淮股份在合肥中院、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从2005年起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于2005年申请注册,但未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红太阳公司于2004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4233581号和4425670号商标,2007年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上。2010年红太阳公司及相关企业开始在媒体上大规模宣传该注册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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