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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画神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12-0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行初字第2540号行政判决书,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就“画神闲”商标争议维权一案获得胜诉。 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炫动传播”),依托上海文广传媒集团的雄厚背景,是中国内地领先的动漫企业,业务覆盖动漫全产业链。炫动传播是中国原创动画电影票房最高纪录保有者,领衔出品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大电影;是中国最大的少儿全媒体经营者,打造有“炫动卡通”、“哈哈少儿”等全国知名媒体;其致力于动漫衍生产业的拓展,覆盖动漫会展、授权代理、主题地产等领域,旗下“CCG EXPO”是国内动漫界最具影响力的会展品牌。 2006年10月27日,袁某向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使用“画神闲”商标,2009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5686368。炫动传播认为,“画神闲”是其在先在上海地区播出的一档少儿节目的名称,该节目在上海及周边地区、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即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炫动传播以此为由向商评委提起争议申请。 2013年7月1日,商评委对该争议案审理后作出商评字(2013)第1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神马公司应诉英国BWE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全面获胜
12-31
2013年4月16日,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子公司合肥神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英国BWE有限公司(下称“BWE公司”)诉称神马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购买并使用的“350*2/450铝管包覆连续挤压机生产线”涉嫌侵犯了BWE公司的ZL200880010230.9、ZL200580032577.X、ZL200880010220.5三项发明专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共计27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接受神马公司委托后,紧急成立专利维权抗辩律师团队,组成包含专利代理人、律师、顾问资格多重身份的代理人共计十二人。 第一项工作,律师团队并没有着急直接接触案件,而是首先进行专利侵权尽职调查,主要目的是了解涉案三项专利的具体保护范围,以免造成对其技术方案的理解偏差。另外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原被告间的历史恩怨,为下一步诉讼策略的制定打好信息基础。 原来,原告BWE公司占领中国“铝管包覆连续挤压机”市场多年,并且攫取了高额利润。随着神马公司研发能力的增强并推出拥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圣象为驰名商标
01-09
临近新春佳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喜事连连。继集佳律所代理的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佛山全友卫浴有限公司“全友”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再审案件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利裁判支持后,集佳律所代理的圣象集团有限公司诉商评委、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圣象”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再得胜诉的结果,上述两案件中,集佳代理的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均是再审申请人。上述案件能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得受理,并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实属不易。全友案件和圣象案件都涉及对所引证的“全友”、“圣象”商标在被异议、被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即使认定了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跨类别保护的系列问题。全友案件中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不认可“全友”注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这一事实,故而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圣象案件中商评委不认可“圣象”注册商标在被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构成了驰名这一事实,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在被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圣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胜诉
01-13
近日,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魏南捷律师代理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一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35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2]第2002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24730号“Munich R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国际注册第1024730号“Munich RE及图”商标重新做出复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慕再公司”)2010年1月14日就申请商标提出领土延伸至中国的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上。2010年8月11日,商标局向“幕再”发出驳回通知,以“慕尼黑”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慕再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其将实际使用申请商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三向土工格栅专利维权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督办案件
01-15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TENSAR公司”)是美国坦萨国际集团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负责开发、生产坦萨“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产品。 I、 TENSAR公司“三向土工格栅”专利权概况 坦萨®土工格栅由TENSAR公司研发,其创始人DR. MERCER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发明了举世闻名的尼龙网,该项发明曾被英国媒体誉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在二十一世纪初,TENSAR公司又发明了坦萨®土工格栅,被称为继钢材、水泥、木材之后的第四大新型土木工程材料,其中性能最优越的被称为TRIAX® “三向土工格栅”。 “三向土工格栅”被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水利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TENSAR公司响应“中国政府技术引进”号召将“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带入中国,并分别于2009、2010年被国际土工合成材料协会及其中国分会、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授予 “产品创新奖”。 II、“三向土工格栅”专利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 自2010年以来,专利权人TENSAR公司在市场上先后发现不法厂家开始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并
集佳代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04-22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集佳所代理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哈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获得胜诉。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城汽车”)是我国极富盛名的民营汽车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也是我国最大的SUV和皮卡制造商。2004年以来,其两次入选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100榜;荣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先后多次入选"民营上市公司1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机械500强"、"中国制造500强"、"中国工业企业500强"。2011年以来,长城汽车还荣获"中国500强"、"中国驰名商标"、福布斯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强,达沃斯Interbrand"2011最佳中国品牌价值企业50强"等荣誉,更被国际著名财经杂志美国巴伦周刊评为"你不可不知道的十大中国品牌"。 长城汽车于2010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7类“车辆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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