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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VIS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07-23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杜汉武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的VISA信用卡是广为中国消费者所使用和熟知的品牌,其在中国的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上及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都注册有“”商标。 中国国内自然人杜汉武2005年12月12日提出将“VISA”指定注册在“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原告维萨服务协会对该被异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因不服商评委所做的异议复审裁定,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诉讼代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
集佳代理阿姆斯壮公司诉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终审胜诉
08-12
阿姆斯壮(Armstrong)于1860年成立于美国匹兹堡,历经150年的发展,至今已在全球8个国家设立了32家工厂,共拥有9100名员工,2011年阿姆斯壮(Armstrong)全球净销售额已高达29亿美元(约等于190亿人民币),系《FORTUNE》五百强之一。阿姆斯壮(Armstrong)是最早生产矿棉吸音天花板的企业,当然也是迄今该类商品全球范围内最大的供应商。1995年阿姆斯壮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当年即投资4200万美金在上海成立了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该项目为当年上海市十一大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同年,阿姆斯壮又投资设立了上海新华顿-阿姆斯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7年,阿姆斯壮在昆山投资2000万美金投资设立了昆山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多年来阿姆斯壮在中国投资兴业,与中国国民经济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同时也为阿姆斯壮自身发展积累合法的财富,多年来阿姆斯壮作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跨国企业,已经在中国公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在行业内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 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5日,生产并销售以“阿姆斯壮”为品牌的矿棉装饰吸音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乐天”商标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10-10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乐天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铝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梁兆东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乐天铝箔胜诉。 乐天集团,是全球著名的日韩联合企业,以食品制造起家,在日本和韩国均有成功稳健的发展,经营领域包括食品、流通、旅游、石油化学、建设、金融等。乐天集团有数十家公司,在全球70多个国家提供商品和服务,服务消费者。乐天集团正在为实现“2018亚洲十强跨国集团”的愿景不断努力。 本案被上诉人乐天铝箔是韩国乐天集团下属公司。本案原审第三人梁兆东,在第11类“灯;冰箱”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659965号“乐天”中文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乐天机工对该商标申请了商标异议及商标异议复审,但本案上诉人商评委认为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吸收合并乐天机工的乐天铝箔,对该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天”、“LOTTE”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糖果、口香糖”商品上经过长
集佳代理梦特娇三起争议域名成功转移至投诉人
11-14
2013年5月6日,我所接到客户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邮件,指出梦特娇的商标号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使用。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为商标 “梦特娇”及 “montagut”所有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直属公司,负责梦特娇于中国、香港等地的相关业务。据调查,客户指出的注册域名者,既非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所为,亦无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授权。为及时维护客户权益,我所建议客户向亚洲域名争议中心进行域名争议,以有效取回被抢注域名。获得客户的指示后,我所根据争议域名注册时的协议语言,于2013年7月16日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递交三份英文投诉书,分别对china-montagut.com、montagut-china.com 以及montagutcn.com 三个注册域名进行投诉。 争议域名一: china-montagut.com 投诉人: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Zhou Huan 2013年10月8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聘请Mr.Gao Lulin为独任专家对本案进行裁决。2013年10月22日,专家支持投诉人的意见,作出将争议域名转移投诉人的决定。根据专家意见: 投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寿”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12-02
2003年7月2日,上海国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寿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616481号“国寿”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8年5月28日初审公告,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公共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票据交换;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担保;信托;受托管理”服务项目上。 2008年8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上海国寿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2013年6月2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1908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国寿”一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8月8日,上海国寿公司不服上述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人寿公司作为第三人,于2013年8月21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2013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11月19日做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23号行政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常州莱克斯诺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莱克斯诺LKS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12-03
2004年9月28日,顾荷英向商标局提出第4290474号“莱克斯诺LKSN及图”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6年12月14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7类“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输送机;传动装置(机器);热交换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减速齿轮;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食品加工机(电动);食品包装机;粉碎机”商品上。 2007年3月9日,常州莱克斯诺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莱克斯诺公司)以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在先商号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裁定不服又于2010年7月2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2013年5月27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1548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常州莱克斯诺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8月14日,顾荷英不服上述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莱克斯诺公司作为第三人,于2013年9月5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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